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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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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2.行政立法程序的内容

  行政立法程序应由宪法、法律作原则规定,然后再由配套的法规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

  1.规划

  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 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 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各项工作。

  2. 起草

  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3.征求意见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 中和初稿拟定之后,应当征求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4.审查

  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上一层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是否在本 机关的权限范围内,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4)法规、规章草案的结构、文字等立 法技术是否规范;(5)是否符合上报手续,以及有关的资料、说明是否齐备等。

  5.通过

  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6.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发布的法律意义在于让人们知晓必须遵 守和执行的行为规则,有利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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