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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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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

2.行政受益权的内容[1]

  从范围上讲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从利益享有的程度和方式上讲,可分为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一)保障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权。

  ②特定群体福利优待的受保障权。

  ③劳动就业劳动安全受保障权。

  ④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

  ⑤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保障权。

  (二)发展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各种条件而发展自身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获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②受到行政奖励的权利。

  ③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到政策优待的权利。

  ④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

  (三)保护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公民行政法上的权益在受到他人妨碍、侵害时,有受到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

  ②请求行政处理的权利。

  ③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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