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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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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实体的概念

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和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等;也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或同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实体。职业培训实体承担着各类职业培训任务,要发展我国的职业培训事业,首先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实体的建设和管理。

2.职业培训实体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4条的规定,设立职业培训实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职业学校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职业培训机构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进行的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例如政府财政部门和办学主管部门的拨款、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用于失业青年就业训练的经费、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中用于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的经费、按规定收取的培训费、地方发展教育基金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企业营业外支出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职业培训的部分、境内外机构及个人的捐款等。

(二)程序

我国劳动部颁布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根据职业培训实体培训目标和开办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开办程序,具体为:

1.以培养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职业培训实体,政府举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举办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个人举办的,由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以培养中级职业技能水平为主要任务的职业培训实体,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举办的,在征得职业培训实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批准;地方有关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职业培训实体,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跨地区(部门)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应征得培训实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5.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举办的职业培训实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主要职业培训实体简介[1]

(一)就业训练中心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而举办的职业技术教育实体。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为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服务。它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专门从事就业训练的事业单位。就业训练中心专业设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教育的方法也与培养目标相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操作技能为主,注重实习教育,在教育基地的建设上形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骨干,以用工单位为依托的较为稳定的生产实习基地。目前,我国下岗工人的转业培训转岗培训等任务主要由就业训练中心承担。

(二)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

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技工学校可以由劳动部门、各行业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1993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1.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个人开办技工学校,提倡联合办学,扩大技工学校的总体规模。

2.改革技工学校的招收制度,突出技工学校的招生要适应社会的需求。学校招生的计划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经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劳动部门汇总,由劳动部门下达指导性计划。由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录取新生,招收学生的时间可按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确定。

3.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课程的设置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依据,理论课的设置要适应操作技能培训的需要,教育内容以应用知识为主。注重启发式和直观教育,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生产实习课要突出基本技能训练,要把学生的基本技术训练同直接参加产品生产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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