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竞争
1.什么是纯粹竞争
纯粹竞争是指没有垄断因素存在的竞争,完全竞争还包括其他竞争条件的完善,如资源和信息充分流动,并不是专指不包括垄断因素在内的那种竞争状态。这就是说,完成竞争比纯粹竞争的限制条件还要严格。
纯粹竞争的含义与完全竞争有所不同,完全竞争不但指没有垄断因素,还指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方面没有磨擦,并包括对未来的完全了解,不存在不确定的后果等等。
2.纯粹竞争和完全竞争的区别[1]
有时在纯粹竞争和完全竞争之间是有区别的,特别如爱德华·张伯仑的《垄断竞争理论》中区分了完全竞争和纯粹竞争。
根据张伯仑的观点,纯粹竞争存在的充足条件是:
(1)产品的同质性,
(2)相对于总的市场份额来说,每个卖者的规模是微不足道的。
为了得到完全竞争,我们必须补充几个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没有伴随资源移动的新厂商进入壁垒。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与完全竞争相联系的附加条件包括投入和产出的连续可分性,以及对现在和未来市场条件的完备知识。
3.纯粹竞争与纯粹垄断[2]
这里采用纯粹竞争的概念,是为了简单和确切。纯粹垄断是指某个厂商生产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替代品的竞争,该厂商完全控制了商品的供给,同时也就控制了该商品的价格。
从上述关于纯粹竞争和纯粹垄断的定义可可见,纯粹竞争存在的先决条件是没有一个厂商对产品的供给和产品的定义商品的价格有任何程度的控制。这就要求,第一,必须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从而任何一个厂商或几个厂商的组合对产品供给所产生的影响都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这时每个厂商都能按市场通行的价格出售其全部产品而滑有什么困难。第二,一切生产者必须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在同一个市场出售,才能完全排除个别厂商对价格的控制。产品必须标准化的原因是,假如任何一个厂商的产品与别人稍有不同,他就能在某种程度内控制他那种产品的价格。同时,售卖者(厂商)也必须标准化。
任何能够使购买者喜欢这一售卖者而不喜欢那一售卖者的事情。例如,售卖者的人格声誉,地址的方便,服务态度等,都会使所购买的东西产生某种程度的差别,因为所购买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组综合的效用,而这些事情即是其中一部分。一切售卖者对购买者所贡献的效用必须完全相同,否则个别售卖者就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其产品的价格。
上述纯粹竞争存在的两个必要条件显示,有两种情况可能使垄断和竞争这两种因素混合起来。第一,在同一市场出售同样产品的售卖者可以是一个、少数几个或者很多人。如果该市场的售卖者既不是独此一家,又不是多到难以计算,而是由少数几个或为数不太多的售卖者组成时,每个厂商的供给量都在总供给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每个厂商对产品的供经和产品的价格都具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即具有垄断因素;同时,这些企业之间又存在利害关系的冲突和相互的竞争。第二售卖者出售的产品可能是相同的、稍有差别的或者完全不同的。如果产品有差别,就会产生垄断因素,差别的程度愈大,垄断的因素也愈大。
这时,该厂商产品的需求曲线就不是一条水平线(纯粹竞争市场场厂商产品需求曲线的特性,即需求弹性无限大),而是一条自左上方或右下方延伸的曲线;同时,该厂商又受到生产其替代品的无数厂商的竞争。在这两种情况中,垄断和竞争这两种力量是混合一起的,每个厂商既是一个垄断者,又是一竞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