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赔偿的定义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税务机关有责任予以赔偿。
2.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税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税收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员仅指具有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人员。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这首先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税收征收和管理职权的职务行为,税务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不构成税收行政赔偿。其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既包括程序上的违法,也包括实体上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也包括内容上的违法;既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
3.存在损害事实。税收行政赔偿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所谓的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并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主观臆造的。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税收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4.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我国税收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即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并不要求该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根本性的原因。
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4、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赔偿请求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
2、要求税务行政赔偿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的事项;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 (3)申请的年、月、日。
如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进行调解,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
3、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
5.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6.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