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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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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税务检查证[1]

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为税务人员制发的证件,内容一般包括: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制发单位的名称和印章以及检查证件的使用说明等,它的式样全国统一,是税务人员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身份证明。

2.税务检查证分类[2]

税务检查证件大致可分三种:一是一般税务检查证,适用对内税收所涉及的一般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二是特别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对保密单位的税务检查。这两种税务检查证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三是涉外税务检查证.适用涉外税收征管,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3.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3]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0]12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其所属稽查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及内芯均用中文文字印制、书写,少数民族地区应同时使用中文文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书写。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I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一430一检查证。

第七条 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检查人员不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撕毁。

第九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 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工作变动不属于发放范围时,应先将税务检查证交还发证机关,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须经发证机关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第十四条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2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4]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务检查证式样及填写要求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封皮颜色为黑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

(二)封皮采用人造革或皮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76mm×106mm。内芯采用进口撕不烂纸制作,并用塑胶膜封压,左、右芯规格为65mm×99mm,可分别插入封皮。封皮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税务检查证封皮图案上方为国徽,采用合成金属材料制作,颜色为银白色,规格为39mm;下方为“中国税务”字样,采用烫银方式,颜色为银白色。

(四)税务检查证内芯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某某省(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三种。

二、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

(二)检查范围: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三)发证机关章: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四)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第5~8位为该辖区内持证人员顺序号。

(五)有效期限:填写从某年某月某El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限届满的税务检查证自动作废。

(六)相片采用2寸彩色底色为天蓝色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近照。

三、税务检查证的内芯贴相片处涂有粘贴剂。

四、税务检查证式样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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