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合同
1.什么是港口作业合同[1]
港口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新颁《货规》第一次明确了港口企业作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它既是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的换装点,又是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地,运输货物在港口主要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过去一直把港口与航运部门共同视为承运人,而且还是航方的法定代理人,使港口具有承运人兼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明显是不合理的。特别是水路运输市场的种种变化更会引起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难以处理和界定。因此,港口是不能作为承运人的,也不能作为航方法定的代理人,只能是港口业务的经营人,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确立与其他各方的关系。可以说,现行《货规》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很明确地界定了港口企业的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也明确指出:“船公司是客货运输的承运人,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客票发售和船舶、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是港口业务的经营人,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自主权。”可见,港口作业合同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而制定的又一个重要的与水路货物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
2.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1]
港口作业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和港口作业委托单。
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货物,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其他货物,经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协商,可以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
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的,在实际办理作业委托手续时,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还应按批签订港口作业委托单。
3.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1]
港口作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样也应包括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从港口作业的特点来看,就应包括:为完成运输货物在港口的作业行为即一定的劳务;所作业货物的重量、件数、尺码以及达到的质量要求;港口有关费用;合同规定的作业期限、起运地、到达地及采用的作业方式;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港口作业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月度或月度以上作业合同
①货物名称;
②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③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换装港(站、点);
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⑤港口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⑥特约事项;
⑦违约责任。
(2)港口作业委托单
①货物名称;
②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③包装;
④发货符号;
⑤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换装港(站、点);
⑥作业委托人名称;
⑦港口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⑧货物进港日期、地点;
⑨装卸船日期;
⑩作业期限;
⑾货物价值;
⑿特约事项。
当事人双方就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井签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4.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1]
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作业委托人的责任
①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与运输和作业有关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②作业委托人应按要求填制港口作业委托单。
③按规定应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种手续和应随附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在办理手续时,应将准运证明文件提交港口经营人查验。
④委托作业的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港口作业委托单记载的内容相符。⑤对委托作业需要具备包装的货物和货物的运输标志及储运指示标志都应按有关规定包装和制作。
⑥起运港作业委托人应当在港口经营人接受委托的当日,一次付清港口费用;到达港作业委托人应于办理提货手续时,向港口经营人一次付清港口有关费用,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⑦因货物性质或发现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货物进行检疫、洗刷、薰蒸、消毒,应由作业委托人负责。
⑧到达港作业委托人应持港口作业委托单,并提交运单,向港口经营人办理提货手续。在提取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发现货损、货差,应编制货运记录。
(2)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①港口经营人应按作业合同,根据货物性质、状态配备适合的设备和工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②港口经营人对作业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起运港从接收货物时起至装上船时止,到达港从货物卸下船起至交付时止,货物处于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作业委托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部分作业,其责任期间由双方约定。
③港口经营人在责任期间内,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卸、搬运、保管、驳运货物。
④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货物作业。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作业延误,可从实际作业期限中扣除。对于特种货物的作业,作业委托人和港口经营人双方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与托运人、承运人双方对特种货物运输的规定要求相同。
5.港口作业合同示范文本[2]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经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签章后,即行生效。有关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 | 全称 | 港口经营人 | 全称 | ||
地址、电话 | 地址电话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
承运人 | 核定计划 号码 | 月度运输 合同号码 | |||
起运港 | 换装港 | 到达港 | |||
装船货卸船 | 费用结算方式 | 略 | |||
货名 | 包装 | 重量 吨 | 体积 | 费率 (元/吨) | |
特约事项和 违约责任 | 略 | ||||
作业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 港口经营人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2.规格:长27厘米,宽19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