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1]
权力机关监督是指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的代议机构或人民代表机关,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
具体到我国,依照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职权的有关规定,权力机关的监督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等强制行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表现。
2.权力机关监督的特征[2]
- 1、民主性
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它代表人民的意愿来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是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 2、权威性
与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其他监督主体相比较,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特别体现在它有权撤销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方面的决定、命令,也有权罢免政府的执法负责人。
- 3、全局性
权力机关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一般都是宏观上的、带有全局影响作用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权力机关拥有全面审查政府行为的权力,无论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列入监督的范围。这与审判机关仅对政府的具体行为且是微观上的问题进行审查相区别。
3.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2]
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认真贯彻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行监督。
2、行政执法方面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出决定和命令。其中当然包括行政执法方面的决定和命令。
3、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如果说行政执法也有宏观与微观之分的话,那么,政府编制和执行具有施政纲领性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则为宏观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重要方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及主要行业的发展速度,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及年度计划同中、长期计划的衔接和平衡:国有资产的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增值,农业、教育、科技、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和行业的投资规模,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国家预算总规模和中央预算规模,基本建设支出:举债规模痢政管理费支出,国防费支出,预算费总额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在计划和预算方面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宪法的授权,不仅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而且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是由权力机关任免的,上至中央政府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下至地方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等都归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组织、人事安排具有当然的监督权。
4.我国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2]
-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行为的基本形式。这一形式包括三个层次:
1、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
3、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这是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方面。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计划和预算的基础上的,权力机关在这方面的审查和批准,是从最基本的方面对政府的监督。
1、计划和预算的编制;
2、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
3、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 三、质询和询问
1、质询。就行政执法监督的角度而言,质询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对政府的某些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者其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正式作出答复的活动,这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重要形式,对于发扬民主,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很大作用。
2、询问。在对政府监督中的另一种形式是询问,询问是指权力机关或者其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或者议案过程中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有关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疑问、了解情况的行为。询问一般以口头方式提出,要求当场答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作出答复。询问比质询简单、灵活,运用较普遍。
- 四、视察和调查
1、视察。视察,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组织地到各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的活动。就行政执法监督而言,也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视察。
2、调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权力机关,除了有权质询外,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 五、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执法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表达民意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监督意义,有利于政府多渠道吸收意见,克服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纠正违法行为。
- 六、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
公民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本来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但是,如果公民向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府行为的问题,并且由权力机关受理、责成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理,甚至由权力机关自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的,这就应当纳入权力机关监督的范围。
- 七、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执法方面决定和命令。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又一重要手段。但实际上几乎没有这类情况发生。
- 八、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权力机关不仅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有权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包括行政执法负责人)予以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地方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