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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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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所有者缺位

  所有者缺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指就真实的产权关系而言,实际上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即国有资产实际上是无主财产。这种理论把“所有者缺位”当作治理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革的理论出发点。

  “所有者缺位”的又一种理解是指所有者不能行使所有者职能。这种理论断言:“全体国民(这里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公民)并不能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1]

2.弥补所有者缺位的对策[2]

  1.对所有权职能进行必要的分解,建立权力制衡关系。

  现代组织理论认为,一个组织中的权力来源如果是多元的,对于组织来讲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各种来源的权力各自在某一方而起作用,可以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和平衡关系,从而避免某种权力不受限制而产生的腐败和重大决策失误。根据这一认识,我们可以认为,现在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在落实产权问题上,如果还是把国有资产所有权单独交给某一机构行使,不管这一机构是人大下属的专门机构还是政府的专门机构,或者是大型企业集团,在行使人事投资等权力方而都与改制前的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必然又会出现任人唯亲和以权谋私等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进行必要的分解,由党委、政府及司法的多个部门来共同行使。如把资本运营和变更权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加以科学的监督。把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考评权交由组织、人事和司法部门行使,并用科学的考评规则和程序加以约束。在此基础上,由上述各部门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根据各方而掌握的情况,按照规定标准、方法和程序来行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和任免权。这样,由于所有者权力来自多方,各方权力相互制衡,就能避免在行使所有者权力方而产生的腐败和决策失误,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奠定坚实的基础。

  2.在重大决策上实行责任制。

  为了防止不负责任地行使权力,还必须对来自各方的权力运作实行责任制,谁行使权力,谁就要对行使权力的后果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上,要实行可以明确操作的责任制。如在企业经营者选择决策方而,要确定第一责任人,对各种考察、审计、监督的结果都要有考察监督者签名,对参与选择任免决策的所有人员都要在相关的会议记录上签名。一旦日后经营者政绩平庸或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所有参与人事决策的签宇者都要负连带责任,至少使参与决策者在今后的职务和工资升降方而要受到较大的影响。在其它重大决策如资产营运和财务监督等方而都可照此办理。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决策责任制方而一定要实在,要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的东西。通过决策责任制,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方而有实实在在的责任感和压力。

  3.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科学的“经营者”用人机制。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些重大问题中,企业经营者的选用更是重中之重,在选聘国有企业经营者方而,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任免厂长(经理)的做法,建立一种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科学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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