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收费制度
1.什么是审计收费制度
审计收费制度就是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关于审计费用的具体规则。
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计时制,即以注册会计师花费在审计事项上的工时作为审计收费的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以此作为基础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通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审计产品成本。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审计人员报酬、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即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的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按照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西方发达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为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1]
2.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一)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之间的差异明显。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从审计收费的角度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普遍价格偏低。
从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的数据来看,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连年稳居前四位,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以2008年度的数据为例,中注协发布的《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前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相比存在着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现象。排名前1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 1,147,090万元,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260,984万元占据了前15位总审计收入的22.8%,前15位中11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审计收入为335,389万元,仅占前15位审计收入总和的29.2%。
综观我国现在的审计市场,有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四大国际所保持着对审计市场的高占有率,他们掌握着更多的优质客户,在审计收费上要远远高于我国本土事务所,但不少大型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仍对四大国际所提供的高价审计服务趋之若鹜;而且这些被审计单位对高额的审计费用能够接受,对四大国际所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双方往往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脱钩改制的全面完成,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审计市场出现严重的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审计回扣现象严重。许多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使得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状愈加混乱。而且,这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此外,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影响审计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上,委托方与被审计方重合,形成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使得独立审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这就使得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安排上,出现了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怪现象,即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这种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以客户为导向,还是以公众利益为重,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难题。一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道义的要求,还是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直、诚实、客观、守信;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组织,要想生存和发展,只有自己到市场上去找客户。尽管从原则上而言,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但在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竞争力弱及审计收费价格竞争激烈的现状下,在当前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强烈造假动机的大环境下,当客户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并提出不正当要求时,注册会计师要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出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审计报告,以致面临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的风险;要么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以保住客户。长此以往,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原则取证多客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会遭到排挤和打击,以至于无法生存、立足和发展。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审计收费。
(四)缺乏对审计行业的有效监管
1、对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透明。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信息进行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审计费用和除审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披露,其他费用指的是咨询服务(包括资产评估)的费用;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披露本年及上年的比较数字。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很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审计收费披露不够透明还表现为:在年报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许多上市公司在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很不规范,特别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尤为突出,如不披露支付中期解聘事务所的审计费,或将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合在一起披露,有的甚至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更有甚者,有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在年报中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
2、对违法违规审计行为处罚较轻。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较轻,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仅仅主要停留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近乎于零,现行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
3.审计收费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2]
1.行业竞争的结果。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主要的产品是审计报告,物化劳动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的智力投入。审计产品的质量又难以衡量,因此审计成本变动的空间非常大,又由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强,质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减料,不安排相应的人员和相应的时间,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牺牲审计质量、压低审计成本的行为就很容易发生。因此,审计标准难以统一,审计价格也就便于随意制定。
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需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督者,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做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中国的审计市场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所以市场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动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动需求。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4.改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制度的建议[1]
(一)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体制
1、确定科学、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及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能够体现差异性,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积极借鉴国外的审计计时制收费模式,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地区审计每工作小时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并且规定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完善审计收费体系,制定合理、统一、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并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有序竞争,对于防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抢夺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
2、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行审计收费模式。
现行审计收费的模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必须改变现有的委托和付款方式。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中介,该机构必须是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非营利性质监管机构以保证公正性,并由政府或行业监管的权威部门组织和管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就加入了独立第三方的监管环节,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的畸形的审计委托代理模式。
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下,可以由审计中介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首先,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委托中介这一第三方保管,这样就可以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审计合谋,建立起“企业(委托方)——审计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改变审计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接下来,由审计委托中介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当审计业务完成后,再由该审计委托中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鉴定考核,例如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托中介可以随机抽取一部分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将已预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这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可以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屈从于客户的利益需求,极大地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
(二)提高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现状,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明确规定其披露内容,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等分别列示,企业对审计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及事务所的变更、变更原因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披露,对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以避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审计行业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
(三)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而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或给予中介人回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并加大对没有遵循职业道德而实行超低价收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事务所是否遵循最低限价标准,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审计行为,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和控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