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行政行为
1.什么是外部行政行为[1]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以外被管理的个人、组织所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均属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对外部行政主体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当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一个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行为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部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社会事项,属于一般社会职能。其法律依据是调整社会管理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内容都是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关系,法律效果表现为影响行为对象人作为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2]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所约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为;如果所约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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