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法规
1.什么是基本建设法规
基本建设法规是指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基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基本建设管理关系,如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建设协作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如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纪律等。
2.基本建设法规的特征[1]
1、行政隶属性
行政隶属性特征决定了基本建设法规是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要的调整方式是:
(1)授权,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等;
(2)命令,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基本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限期拆迁房屋等;
(3)禁止,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基本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严禁无证设计、严禁工程建设转包等;
(4)许可,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力,如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等级:甲级承担相应行业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承担相应行业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地区不受限制,丙级承担相应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5)免除,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予以免除,如建筑材料以废弃物的二次利用为主的建筑可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如检查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等;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建设活动进行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的调节;
(8)撤销,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基本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力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坚决取缔无证施工等。
2、经济性
基本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相联系,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
3、政策性
基本建设法规体现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基本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基本建设政策规范化。如国家财政紧张时就要通过基本建设法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反之就要通过基本建设法鼓励适当增加基本建设投资。
4、技术性
基本建设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大量的基本建设法律规范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
3.我国基本建设的相关法规
有关部门制订了若干必要的法规,用来规范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同时还有一些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订的职业道德准则,用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现将其中较为重要举如下:
一、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有关法规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2003年4月21日颁发,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颁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原国家环保委颁发)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三、有关设计规范
下列规范及标准在考试中必有涉及,应当熟练掌握: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元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9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J50-92
《防洪标准》GB50201-94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以及其他各类型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基地和总平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