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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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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简称工资调节税,是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年度增发的工资超过上年工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2.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作用[2]

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适应企业工资改革的需要开征的。按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企业每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时,通过征收工资调节税,对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国营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节,使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水平趋于合理,把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防止工资的盲目发放,确保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有利于从宏观上合理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国营企业实行工资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消除企业在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弊端,进一步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相应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但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对消费基金的增长必须从宏观上进行合理控制。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直接减少国营企业工资增长基金的一定份额,可以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使企业的工资增长速度与生产增长速度相适应,保证积累与消费的合理分配比例。

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收制度[3]

1.纳税人

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的国营企业。

2.纳税范围

工资调节税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上述“经济效益”,具体是指上缴的税利,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或上交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计税依据

工资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

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减士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不包括经批准实行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除第一年是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定并逐级下达到企业的核定数外,以后年度按照批准的上年会计报表中的工资基金表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核定(应剔除交纳的工资调节税、罚款和滞纳金)。

4.税率

工资调节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从1987年起,国家调低了工资调节税税率,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免征工资调节税。调整后的工资调节税税率分为4级,按照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的比例,分别适用20%、50%、100%、200%4级超率累进税率

4.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和征收[4]

(一)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工资调节税=核定工资总额×(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

或:

应纳工资调节税=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纳税人如果在纳税年度内按次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其每次应纳工资调节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应纳工资调节税额=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占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上次累计已缴纳的工资调节税

或:

本次应纳工资调节税额=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适用税率-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速算扣除率-上次累计已缴纳的工资调节税

(二)征收管理

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终了,纳税人不论当年工资是否增加或增加多少,都应在次年二月四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时,纳税人每次增发工资,都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于35日内填报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其少缴的税款应补缴入库,多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填报的上年工资基金表中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额,税务机关有权予以剔除,并照章征税。

纳税人当年的工资增长基金余额,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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