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调整
1.利息调整的概述
长期借款的核算引入了“利息调整”的概念。此处的“利息调整”并非是日常所说的“银行利息的调整”。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的初始产生额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借款所实际收到款项产生的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而交易费用是指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一般借款可比照其他金融负债的原则处理。由此可知,长期借款的“利息调整”的初始主要构成内容是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等辅助费用的金额。新准则将原先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的辅助费用形成了“利息调整”。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进行调整,这说明“利息调整”将在长期借款的存续期间进行摊销。[1]
2.利息调整的核算[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应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 利息调整”科目。
(一)利息费用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例:某企业于2007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l 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为8% ,按年付息,于次年1月1日支付,不计复利。企业实际收到款项990万元。若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那么:
企业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9 900 000
长期借款— — 利息调整100 000
贷:长期借款— — 本金10 000 000
每年年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等科目800 000
贷:应付利息800 000
每年初付息:
借:应付利息800 000
贷:银行存款800 000
2010年1月1日支付本息:
借:长期借款— — 本金10 000 000
应付利息800 000
财务费用等科目100 000
贷:长期借款— — 利息调整100 000
银行存款10 800 000
日期 | 应付利息 | 利息费用 | 摊销的利息调整 | 长期借款摊余成本 |
2007年1月1日 | 9 900 000 | |||
2007年12月31日 | 800 000 | 830 610 | 30610 | 9930 610 |
2008年12月31日 | 800 000 | 833 178.18 | 33 178.18 | 9963 788.18 |
2009年12月31日 | 800 000 | 836 211.82 | 36 211.82 | 10 000 000 |
(二)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
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长期借款的各项辅助费用的存在将导致其实际利率大于合同约定利率。以上题为例,运用插入法计算该长期借款的实际利率为8.39%。借款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取得借款时的账务处理和每年初支付利息与前述相同。每年底计算的应付利息、利息费用及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见上表。
2007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并调整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等科目830 610
贷:应付利息800 000
长期借款—— 利息调整 30 610
2008年与2009年年末也根据表中计算数据计提利息并调整利息费用,这样,三年中将“利息调整”摊销完毕。
2010年1月1日支付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 — 本金 10 000 000
应付利息8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800 000
可以看出,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费用进行核算时,产生的“利息调整”在借款期限内摊销完毕,由于“利息调整”的存在引起对资产或损益的影响也在借款期限内确认。在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时,由于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的计算均采用合同约定利率,“利息调整”并未在借款期限内摊销,而是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冲销。可见,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采用合同利率确定的利息费用虽然简化了计算工作,但也使“利息调整”的存在引起对资产或损益的影响集中在借款到期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