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调查
1.债权调查概述
债权调查分为一般债权调查和特别债权调查。一般债权调查为对按期申报者的债权调查。特别债权调查为对因未按期申报等原因,未能在一般债权调查中得到调查者的债权调查。特别债权调查的费用由被调查人承担。
为方便当事人起见,一般债权调查期日可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日进行,否则应在其前进行。债权调查活动由人民法院主持,债权人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调查会议,但未出席者的债权也应予以调查。债务人(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到场,说明情况,陈述意见,协助调查,擅自不到场者可对其采取拘传、拘留等诉讼强制措施。如债权调查是在债务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必须出席,其未到场时,债权调查不得进行。
2.债权调查的内容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债权人应提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有效证明,证明是否合法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身份。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申报人是否提交了有效的授权及身份证明等。
2.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管理人需审查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申报的债权额是否与债务人自己的记载一致,如果不一致,需找出不一致的原因,需要债权人补充材料的,应通知其补交。
3.诉讼时效期间审查
审查所申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向申报人说明,债权人仍予申报的,可先予登记,提交债权人会议。
4.是否具有优先权审查
审查债权人所申报的哦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无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调查的程序
首先,由人民法院宣读、发放被调查债权的申报登记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并由该债权人进行说明解释。随后由债务人(破产人)陈述意见,清算组陈述意见(破产宣告后进行的审查),其他债权人陈述意见。
然后再由该债权人说明解释,他人仍有疑问者可继续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后,各方均不再表示异议者,该债权即得以确认。债权调查结束后,由人民法院制作债权表,并将得到确认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中。人民法院制作的债权表,应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经调查后仍存在异议者,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的理由应限于债权登记表中的内容或被中止诉讼时原来的诉讼理由。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债权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异议人为数人时,可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