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规则
1.什么是一致同意规则
公共选择,其实就是投票,投票规则说起来五花八门,但最主要的就是两种:即一致同意规则与多数同意规则。
所谓“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 rule),也称为“一致性规则”或“全体一致投票规则”,指的是一项决策或议案,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赞同才能通过的一项投票规则[1]。
一致同意规则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按照该规则取得的集体决策能够满足全部投票人的偏好,也就是该决策可以满足至少一个人的偏好而又不损害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偏好。这就意味着一致同意的规则,是能保证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规则。
2.一致同意规则的特点
1、选择结果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
2、所有投票人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得到保障。
3、可以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4、需要全体参与者的一而再、再而三地协商与讨价还价才能最终达成。
3.一致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2]
在现实中,一致同意规则适用范围有限,其适用范围:
首先,它排除了个人的策略行为。一致同意规则假定每个参与者都会诚实投票,实际上可能有参与者因为特殊的目的会隐瞒自己的偏好,使决策结果达不到最优。“这决策所需的规则越是接近于全体一致同意,个体谈判者的权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会有一些人,将力图最大限度地利用他们的讨价还价地位”。
其次,一致同意实施成本过高,最终可能使达成集体决策的代价超过其实施所带来的好处。集体中的全部成员达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存在方案被一票否决的可能。
第三,坚持一致同意规则的结果有可能达不成集体决策。当集体中成员很多,各自偏好又各异时,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否决权,集体决策便不能做出,最终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将导致讨价还价、敲诈和拖延,以至于达不成任何实质性决议,甚至还会出现“一致同意悖论”: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越容易达成一致同意,结果局部达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难。从另一方面来讲,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会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以拉取赞成票,这种互惠过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过投票交易的双方在达成自己目的的同时却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结果违背了投票表决的初衷,与一致同意规则的出发点——政治平等相矛盾。
4.一致同意规则的评价[1]
尽管具有参与者权利平等、避免免费搭车等优点,但在现实运用中,一般只能局限于少数场合,而难以成为财政决策的普遍规则,其原因主要在于决策交易成本太高;对于每一个投票者来说,最后一个投票者的否决权给予了他过大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该规则忽视了投票人的偏好显示难题。一个好的投票规则,应该使得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两者之和最小。
一致同意规则:又称为全体一致投票规则,是指一项集体行动方案,只有在所有投票者都同意,或者至少没有任何一个人反对的前提下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