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37663号
李卫真: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3766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申请人梁荣彪、李卫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37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梁荣彪、李卫真名下价值139270.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6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