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62号
李锭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秀夫诉被告李锭洪民间借贷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2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