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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413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来源:网络 2021-02-01

(2020)粤0104民初14134号

利达成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14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与被告利何健、利达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14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利何健、利达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欠款本金53871.98元、手续费、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16日手续费为802.5元、利息为465.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32.33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手续费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每期267.5元的标准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以总期数36期为限);二、被告利何健、利达成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利何健名下抵押物粤A8J9C9车所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6元、财产保全费576.72元,由被告利何健、利达成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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