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064号
罗文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恒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5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09时15分在本院22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