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经济联盟
1.比荷卢经济联盟的简介
比荷卢经济联盟是指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建立的经济集团。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词,由三国的名称首2至3个字母所组成。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1944年9月5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签署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1946年,三国决定将关税联盟逐步扩大成为经济联盟。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为期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宗旨是发展3国关系,协调3国之间的财经和社会事务政策,加强与大国的竞争地位。
2.比荷卢经济联盟的发展历史
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
1944年,二战将近尾声,三国的流亡政府于伦敦签署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协议,并于二战后的1947年正式生效。1960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取代了关税同盟。其实,早在1921年,比卢两国已组成比卢经济联盟(现时仍存在),是为三国经济联盟的前身。
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之组成,促进了欧洲联盟的成立。欧盟的历史可追溯至1951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及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比荷卢三国均为成员,其余成员为西德、法国和意大利。根据罗马条约第306条:“若条约未能达致比卢或比荷卢地区联盟存在和完成的目标,则此等目标不应受条约所妨碍。”此条文在欧盟宪法中原封不动。
1955年,比荷卢议会(原称“跨国会咨询议会”)成立。此跨国会的议事组织的成员中,21名来自荷兰国会、21名来自比利时国家和地方议会、7名来自卢森堡国会。
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
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的条约(Benelux Union Treaty)于1958年签署,并于1960年生效,旨在促进人员、资金、服务及货品在三国间自由流动。联盟的秘书处位于布鲁塞尔。部长议会负责统一三国的法律,但相关法律只适用于联盟的层面,不适用于本国国内。三国亦签署了大量条约,牵涉到各项事务。
1965年,成立比荷卢法院的条约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法院的法官来自三国的最高法院,确保统一执行联盟的法律条文。此法院位于布鲁塞尔。
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较为活跃。三国成立了比荷卢商标办事处和比荷卢设计办事处,均位于海牙。2005年,三国签署了成立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并于2006年9月1日 取代了上述两个办事处。
成立联盟的条约将在2010年期满。新的法律框架预料会取代旧的条约,以反映自1950年代以来,三国国内及欧洲地区的转变。
荷兰语和法语是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及其组织的官方语言。在2720万的人口中,有83%(2250万人)说荷兰语,17%(470万人)说法语。虽然德语不是官方语言,但比利时和卢森堡本身均视德语为其官方语言之一。其中比利时的德语文化区位于比利时东部,首府为奥伊彭。
3.比荷卢经济联盟的组成机构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和保证联盟条约的实施,三国外长每年数次开会讨论三国合作问题,三国首相、专业大臣不定期开会讨论相互协调问题。部长委员会主席由三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决议须一致通过。经济联盟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由三位主席(每国一名)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并起部长委员会与各委员会之间的媒介作用。9个委员会分别为对外关系、工业和商业、农业、食品和渔业、关税和税收、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法律、人员流动和定居、货币和财政委员会。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统计协调、国家预算比较、公共卫生、招标、中产阶级、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员流动、领土整治、旅游、环境、能源、建筑产品评估、边境居民管理和商议建立跨国界公园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向部长委员会提出有关实施联盟条约的建议。
法院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并提供咨询意见。由三国最高法院选出的9名法官(每国3名)组成。设检察长3名(每国1名)。议会间咨询委员会是3国政府的咨询机构,由49名议员组成(比、荷各21名,卢7名)。该委员会的职权不仅限于经济问题,还负责政治合作问题。经济社会顾问委员会由各国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指派27名代表组成,每国9名。
3国之间实现了商品、人员自由流通;3国职工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均享有同等权利;3国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比利时法郎与荷兰盾的汇率、对第3国支付结算等方面协调政策;3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1986年9月,3国签署比荷卢地区跨国合作公约。
4.比荷卢经济联盟的条约
比荷卢条约是这三个国家建立联盟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条约,比荷卢经济联盟成立了一个适用于这三个国家的经济、财政和社会政策与立法方面的新协调机制。它还成立了相关机构,以联盟名义开展工作,包括部长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总秘书处;议会间磋商理事会、经济和社会咨询理事会、经济联盟理事会和仲裁学院。部长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可被移植至三个国家的国家立法之中,并在《公约》中予以体现(详情请参见下文)。尽管成立了这些超国家机构,但是并没有在超国家意义上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完全移交。取决于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有一些措施不会自动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力。
5.比荷卢经济联盟的法律文书
下列四种文书可确保比荷卢条约得到全面适用。
决定:部长委员会可在限定领域颁布决定,领域类别已在比荷卢条约和公约中逐一列出。一旦一项决定在部长委员会通过,便会对三个政府产生约束力。然而,为了使决定适用于比荷卢国家的公民,必须将其纳入国内法之中。
公约:根据比荷卢条约,部长委员会可以制定公约。这些公约被提交至三个国家的国民议会供其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它们便会对比荷卢国家产生法律约束力。
建议:部长委员会还可就与比荷卢联盟运作相关的某些议题提出建议。这些建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三个国家应在其国家立法中对这些建议予以考虑。
指令:经济联盟理事会和总秘书处可以对部长委员会给予他们的指令进行分析。
比荷卢文书的主体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国际公法、投资、贸易、豁免权和知识产权。这些文书被用于促进三国之间的法律协调性和一致性。 每个新决定或公约在获得批准时均须依据三个国家的国家程序。它们仅在成员国正式将变更纳入国家立法之后,才能对公民产生法律约束力。
比荷卢国家还拥有一个共同的司法机构:比荷卢司法法院。该法院确保了对三个比荷卢国家均适用的统一的法律框架。
6.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
比荷卢知识产权(商标与外观设计)公约 (BCIP)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商标与外观设计领域的一个联合法律框架。BCIP确定了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及其各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BOIP与三国知识产权局密切合作,确保知识产权立法得到落实,并促进商标和外观设计在比荷卢联盟境内得到保护。BOIP执行董事会与局长负责向部长委员会提交有关修正案的建议。该委员会或者立即进行修订,若有需要与国际法规保持一致的话,或者它将向三国提出修订建议供其批准。商标或外观设计的申请、注册或续展可在BOIP进行,也可在其中一个比荷卢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