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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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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非实质性谈判[1]

非实质性谈判是指为实质性谈判而事前进行的关于议程、范围、时间、地点、形式、人员等的磋商和安排;事中进行的有关各方面具体事项的联络和协调;事后进行的对协议拟作技术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等的事务性谈判。

2.非实质性谈判的重要性[2]

事实表明,谈判越是重要、复杂、大型、国际化,非实质性谈判与实质性谈判的关系就越密切,越不可轻视。所以,不能认为非实质性谈判是无关紧要的谈判。善于利用自身的主动性,对谈判的议程、范围、时间、地点等进行周密安排,往往能在实质性谈判还没有开始就已经事实上取得了主导和优势。这种主导和优势,有可能直接导致在实质性谈判中产生有利于己方的谈判结果。反之,某些稳操胜券的谈判,可能由于事前安排的一个小小疏漏或变动而酿成败局。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越来越重视非实质性谈判给予实质性谈判的影响作用甚至是决定作用。

例如,美国曾以非实质性议题阻挠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1971年10月2513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个国家提出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和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一切机构驱逐出去的提案。在表决上述提案之前,美国继续提出了所谓从联合国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是一个所谓“重要问题”需经2/3多数通过,企图加以阻挠。大会表决结果是:55票赞成59票反对、15票弃权,否决了该项提案。这两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终于使我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得以恢复。

然而,1949年10月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开始,许多友好国家每年都将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和驱逐蒋介石的代表的提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表决,并在1965年第二十届联大以47票赞成、47票反对、20票弃权可望获得通过和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以51票赞成、49票反对、25票弃权获得了通过。

但是,面对各国人民同我国友好的历史潮流,当时美国等西方国家玩弄了非实质性议题的伎俩加以阻挠。他们先是从1951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开始提出“延期审议”提案,1956年第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改为提出“不审议”提案,1961年第十六届联合国大会开始提出所谓“重要问题”提案。正是这一所谓“重要问题”提案阻挠了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的提案的生效。直至1971年第二十六届联大这一非实质性议题破产,我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权利才最终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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