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
1.银行资本概念
1、银行资本作为一种资金的来源。
首先,资本是一种资金来源。一家新银行需要有资金来支付在土地、房屋和设备资本投资等方面的初始成本。原有银行需要有资本金来支持发展,维持正常经营和使经营手段现代化。另外资本还用来支持重大的结构调整,如收购和兼并。
2、银行资本承担非预期损失。
其次,资本是用来覆盖非预期的经营损失。为了防范贷款和投资损失对正常经营产生影响,银行要根据贷款和投资的风险状况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但贷款损失准备金只覆盖预期的经营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和投资损失要由资本来承担。如果非预期损失超过了资本额,则银行就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就会发生倒闭。
3、银行经营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这是两个学术上常提到的概念。预期损失指可以合理估计或事先估算的损失;非预期损失则是指无法事先估算的损失。衡量非预期损失的方法很多,比较普通的衡量方法是计算偏离预期损失均值的波动水平。所以从统计学角度讲,预期损失是概率分布的均值,而非预期损失则是偏离预期损失均值的标准差。用公式表示预期损失就是:
其中是一种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分别是平均风险敞口、平均违约概率和违约后平均损失。上面谈到的平均风险敞口、平均违约概率和违约后平均损失又是三个重要概念。平均风险敞口指银行某一种信用业务平均余额;平均违约概率指银行某一种信用业务的违约概率;违约后平均损失指某一种信用业务发生违约后的平均实际损失额。
非预期损失则一种计算公式是:
各种非预期损失的合计就是一家银行所需的经济资本。具体计算时还要考虑到各种资产收益或损失之间的相关性。
尽管资本定义比较明确,也有一些计算方法,但由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种类很多,许多风险的量化还没有较好的方法,而且也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实际中银行家、监管机构和学术界对银行应持有多少资本的看法差异很大。银行家认为,使用较少的资本是放大(或杠杆撬动)资产收益和获得较高资本回报率的一种方式。监管机构则倾向于增加资本,以保证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银行的安全和稳健。学者一般认为银行要持有合理的资本水平,但什么是合理的资本水平,则众说纷纭。
2.监管银行资本的主要理论观点
(一)资本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从前面的介绍看,银行资本的功能与一般公司企业的资本功能并没有特殊的区别。但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对银行资本的监管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银行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首先在于银行是高杠杆率机构和银行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杠杆率指企业总资产与资本金的比率,一般企业的杠杆率不超过1倍,而银行的杠杆率则高得多,一般在10倍以上;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在一国经济中的地位要比一般企业重要的多。因此为防止银行倒闭,就要对银行的资本进行监管。所谓监管银行的资本就是使银行保持足够多的资本,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银行体系中有许多家银行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就是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会直接导致金融危机。
尽管大家都认为要对银行的资本进行监管,但对是否应当提高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却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银行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所以代理人会采取外界观察不到的行为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较高的资本标准一般会使使银行的风险减少。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标准会增加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因为银行家会为了补偿由于杠杆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会选择风险更大的资产。有学者分析了资本标准变化的一种跨周期的动态影响,即如果银行今天为了满足较高的资本规定而筹集股本的成本太高,则可选择的方法就是明天增加风险。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监管当局可以实行以风险为基础(risk-based)的资本规定,而不是简单的资本/总资产比例规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时,资本不足银行的行为会更偏好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规定也不足以限制银行的风险偏好,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绕过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规定,所以应当实行另外的简明规定,如规定银行的最低资本水平(绝对值而不是比率)。
上述研究都是使用局部均衡的方法,没有考虑资本标准提高后对其他经济部门造成的成本影响。如果考虑这些成本,则提高资本标准的效果要低。银行贷款会促进经济增长;另外银行通过贷款可以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如果银行不贷款,就不会有这些信息,这两者都会减少社会福利。
(二)存款保险和资本标准
监管银行资本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由于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但同时也降低了他们监测银行质量状况的动机和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银行可以借助存款保险制度而忽视风险管理,这会引发道德风险。实行资本监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存款人的监测和降低保险人的风险,这也间接地减少了纳税人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
为了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一些人建议将存款保险费率与银行的资本水平挂钩,即资本水平高的银行可以缴纳较少的保险费,而资本水平低的银行要缴纳较多的保险费。这就是所谓的存款保险的公平定价。而且将资本水平与保险费率挂钩,也可以减少不同监管当局获取银行信息的成本。
(三)资本监管与存款代理人的理论
银行的大部分债权人是存款人,而且他们的存款金额少,信息不灵,所以需要有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监管当局,这取决于银行的状况,而偿付能力或资本水平是最重要的参考指示器之一。偿付力水平正常,控制权可以由股东行使;偿付力越低,则股东的风险偏好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监管当局来行使控制权,加强干预;当偿付能力很低也就是资本充足率很低时,就要由监管当局接管银行。
(四)资本监管与监管者的能力理论
有一种理论认为,监管当局的能力越强,资本标准可以更宽松和灵活一些。如果监管当局能力低,就要用明确的资本标准来区分稳健和不稳健的银行。如果公众对监管当局的能力预期有不确定性,则需要使用明确资本标准和监管当局的监管两种方式的结合。
以上简要地介绍了有关监管银行资本的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在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银行资本监管实践中或多或少都有所体现。
3.1988年《资本协议》
(一)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
1、产生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但方法差异很大。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银行竞争的加剧和银行倒闭的增多,为了保持银行业的稳健和实行公平竞争,统一各国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协调下,12个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于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统一国际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或《资本协议》,从1992年1月起在这12个国家中实行。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个协议的基本内容,所以该协议变得越来越有名。
2、主要内容:
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和附属(二级)两部分,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混合债务工具(hybrid debt instrument)包括可转换债和累计性优先股,这些工具的特点是具有“权益”的部分特征,如可以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利息;可以承担损失;不可赎回或没有监管当局同意不可赎回等。次级债券(subordinated debt)的特征是在银行被清算时,次级债券持有人的清偿顺序在高级债务持有人(存款人和普通债券持有人)之后。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是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原始发行期限5年以上。
银行资产按照风险大小进行调整。表内资产统一分为4个风险类别或风险权重(0%、20%、50%和100%);表外或有资产(contingent asset)如信用证、贷款承诺和衍生产品交易等,要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相加后就是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额。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4%。
公式是:
(二)1988年《资本协议》的修改
很显然,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只包括了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虽然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主要的风险,但其他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可以使银行变得资不抵债和倒闭。
1998年的《资本协议》公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做了一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的修改。这次修改将部分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总额和增加了三级资本。但这次修改并没有考虑银行贷款所面临的市场价格风险,所包括的仅仅是银行交易帐户(非贷款和投资帐户)中的利率风险和所有资产的汇率风险。没有考虑贷款帐户中的利率风险不是因为风险不存在,而是因为统一计算方法或原则太难。
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级债券,但三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承担或覆盖市场风险。
1996年对协议修改的最重要之处是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来确定自身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数量,而不是要使用统一的标准法。
从1996年对协议的修改可以看出,协议在总体框架内仍然保持了相对统一的规定,但在具体方法上出现了允许银行自己确定所需资本的倾向。
(三)1988年《资本协议》实施以来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本协议》的主要成就是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对不同国家的银行进行风险程度的基本比较,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采用了《资本协议》框架,这说明了协议的成功,而且普及和提高了对银行资本监管工作的重视。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是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这也部分地说明了《资本协议》的成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提高,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的批评也越来越多。
简单明了和标准统一是《资本协议》的特点,但也是产生问题之处。主要批评有:第一,风险权重的划分过于简单,没有考虑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差异。一些人甚至认为这种方法产生了相反的结果:由于没有准确区分各类交易的风险大小,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在鼓励银行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因为高风险业务的收益率高,但所需的资本数量相同;第二,协议没有考虑银行的其他风险,如贷款的利率风险、银行经营中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低估了银行的整体风险;第三,方法本身引发了所谓的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行为。资本监管套利指银行管理层使用某种方式降低所需监管资本数量,但同时并没有实际减少银行的风险,目的纯粹是为了减少监管资本数量。所以许多人都直接指责监管资本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1988年的《资本协议》在实施10年后正面临一个如何改进的关键时刻。
4.美国银行资本监管实践
美国有两种资本充足率指导原则,一个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ED)和货币控制局(OCC)制定,另一个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制定。前者是适用于国民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后者适用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由于国民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基本上都是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所以美国多数银行要遵守两种资本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规定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而联邦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定是对资本杠杆率的规定,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与风险资产无关。所有银行的资本杠杆比率不得低于3%,这种最低杠杆率的规定实际上防止了银行的资本套利行为。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规定的是最低资本比率,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保持更高的资本比率。
当银行资本下降到某一特定警戒线时,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管理层采取相关措施,如不得分红或支付管理层奖励费用;资本不足银行必须在45天内提交解决资本短缺问题的资本计划;可以对资本不足银行实行限制资产增长、收购、设立分行、开展新业务等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可以由监管机构接管。
由于认识到存款保险会造成道德风险, 1993年1月开始实行存款保险费率与资本充足率之间的一定程度挂钩。具体方法是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管理状况进行分组,资本充足率高和管理状况好的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较低,反之则较高。
5.中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
我国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与《巴塞尔协议》基本一致,但有几点不同。一是我国至今没有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所以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普通长期金融债作为附属资本;二是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增加市场风险后,我国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即我国现行的资本规定仍然仅仅涉及银行的信用风险。三是我国监管当局没有根据不同银行的状况要求保持更高资本充足率的做法。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低。对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不实行资本监管,因为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所以债权人享有隐含的财政担保。强调资本监管实际上是宣告政府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支持是有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是银行,应当遵循银行管理的规则,而且我国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法律规定中央财政对国有独资商业的负债实行担保。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实际是增加资本)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股份制改造,通过新增股份来增加资本金。股份制改造又分为上市和不上市两种。而上市又分为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两种。可见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增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涉及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二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增加资本金,但在近期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有相当的难度。这种方式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政府是否应当继续以独资的方式管理商业银行。三是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这些银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总的资本充足率低,而不是核心资本充足率低。
6.银行资本监管的改革
(一)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出了修改《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作了框架性修改,提出了银行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审查和市场约束),并向全球国际金融机构、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商业银行、评级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推出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二稿),仍然包括三大支柱。我们先简要介绍新协议的要点,然后再与1988年的协议做一个比较。
1.最低资本标准
第一个支柱是最低资本标准。《新资本协议》保留了1988年协议有关资本的定义(核心和附属资本)和4%及8%的最低标准,但做了如下充实:
(1)修改了信用风险的计算方法
《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计算考虑了两种方法。对业务相对简单和尚未建立内部风险模型的银行可以使用经过改革的标准化方法。在标准化方法中,借款人的风险权重根据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确定,而不是按照借款人所在的国家或所有权的归属。对于业务复杂和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在符合严格的监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也就是根据银行自己的模型来计算损失。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二者的差异是有关参数的选择上。
(2)扩大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包括了所有业务的市场风险
(3)增加了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内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来覆盖操作风险,可以采用简单的比例,也可以采取更为复杂的公式计算。
2.监管审核
监管审核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个。监管审核不仅是为了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业务中的风险,也是为了鼓励银行建立和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监管在当局要能够评估银行的风险与资本需要。增加资本不是应对风险增加的唯一选择,其他方法包括加强风险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等,资本充足率不能作为控制风险的替代品。《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监管审核的四个原则。一是银行应有评价其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程序,并有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审核和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是否符合监管资本标准,而且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三是监管当局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四是监管当局应实行早期干预的政策。
3.市场约束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个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希望市场投资者参与对银行的监管,通过对银行股票和各种上市债务工具的买卖来监管银行的管理。这一支柱的核心内容是要求银行尽可能多地披露信息,由现有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来评价银行的风险和影响银行的股票价格或筹资成本。披露的信息应包括银行的资本构成、风险的种类、风险暴露数额、风险管理技术、资本充足率状况等。
《新资本协议》尚未最后定稿,《新资本协议》的连续推迟出台和实施反映了各有关方面对银行资本监管思路和具体方法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1988年的《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在观念和原则上有了较大调整。首先是强调了三个支柱同样重要,最低资本标准不是唯一的选择;其次是部分地改变了统一的标准,允许和鼓励银行采取适合自身的风险计量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简单规则法,趋向于使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统一;第三是风险覆盖范围更大。最后是《新资本协议》向各国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监管不再是依据简单规则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而是首先要分析银行的内部风险模型和风险管理方法,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合格的审核和判断能力。
(二)其他资本监管的改革建议
还有许多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比较有影响的是美国影子政府金融监管委员会建议。该委员会建议应当用一种简单但标准更高的最低杠杆率规定取代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标准;取消现行的一级和二级资本划分,允许银行持有无比例限制的合格的次级债券作为资本;由市场来监督银行的债券与股权的结构;资本的衡量要使用市场价值法(mark to market method),即用银行资产和负债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不是现在通行的历史价值法。
7.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银行资本的定义
传统资本定义是所有者权益,但在银行资本监管实践中,资本的定义指可以覆盖银行损失的资金,实际上已经将资本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可以覆盖银行损失的其他金融工具。这种扩大的利弊如何,尚没有有力的分析。就权益资本来说,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很大争议。现行的监管资本计算是帐面价值法,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建议采取市场价值法,即用银行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负债的市场价值来确定银行的资本价值数量。市场价值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银行的实际资本价值,但方法复杂,而且使资本价值的波动性增加,这会使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合理水平的判断难度增大。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方法
银行资本监管方法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应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标准。许多学者指出,尽管1988年的《资本协议》存在很多缺陷,但这种方法却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简单明了,这是法律和法规应具有的特点。法律规定必须是统一的、可以进行检验和可以比较的,所以必须根据简单的计算。内部模型法即使能够正确计算银行的风险和所需资本,但很难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复杂的模型使公众也很难判断和比较银行的资本水平。
(三)银行监管资本的效果
银行资本监管的效果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检验提高资本标准的效果,如银行实际资本水平与监管资本的相关性问题;另一个是用什么标准来检验这种效果,如是否对一国经济增长有利。
(四)银行资本监管的前景
实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所以监管理念和方法也应适时调整。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银行内部风险资本模型和有效监管当局的审查将是银行资本监管的趋势,市场约束将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为我们不能期望普通投资者了解复杂的模型,也不应取消监管当局的代理人的职能。最合理的应当是促进本国银行业稳健和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