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
1.什么是进出口业务
进出口业务是指与外国当事人通过缔结契约进行买卖商品,包括劳务、技术等的一系列具体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买卖和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和保管业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监管业务;进出口商品的货运保险业务;进出口商品结算货款和提供资金的国际结算与银行信用业务,解决进出口业务纠纷的仲裁工作和司法审理;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等等。
2.进出口业务常见风险[1]
(一)进出口交易结算风险
是指企业在进出口时,从签订合同到最终结算,由于进出口产品计价货币或本币突然发生大幅度变动所造成收入减少、费用增加的风险。在早期的国际贸易中,由于自然因素的限制,促使结算信用快速发展,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日趋多样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此相关的制度也得到不断完善。但国际贸易确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地方,因而结算周期仍需很长时间,由此为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时空条件。
进出口交易结算风险主要有:
1.汇率风险。
外汇市场所反映的既有正常的外汇价格,也有不正常的汇率波动,既是发现价格、为进出口商人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场所,也是外汇投机者创造投机机会的地方。如果在结算前出口合同所定的收汇货币贬值而出口企业生产时所付的币种不贬值或贬值幅度小于前者的幅度,则出口企业将受到损失。损失的大小与两幅度的差距成正比。
如果说汇率风险主要来自宏观方面的话,那么,结算风险主要来自微观方面。撇开出口方的因素,它表现为进口商因种种原因所导致的不按时付款或不付款。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的欺诈;二是进口商的实力和能力。我们应该意识到,各国对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认定管理差别是十分大的,在一些国家,企业无论大小都可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的赢亏是完全自负的。于是,一些资金实力很小又无销售渠道或货源的企业亦无顾虑地签定大额进出口经济合同。
(二)贸易欺诈的风险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批大中型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但不少企业缺乏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专业人才和经验,容易被不法外商所欺骗。外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诈骗:
1.信用证方式下的欺诈。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但由于信用证结算强调信用证与合同分离,所以容易被不法奸商所利用。常见的诈骗形式有:假冒信用证,利用假单据行骗,骗取预付货款或抵押贷款等。
2.有意签定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诈骗。
一些境外不法商人设置圈套,与我进出口企业签订进口贸易合同,骗取我方货物后,便以种种理由,包括其国内的法律法规甚至民俗习惯等来挑剔货物,迫使我方降价甚至反向我方索赔。而我国亦出现过某些进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外商所收买,违反法律规定,用倒签合同日期、重复使用执行完毕的合同等办法,逃避我国进出口管理。更有甚者,为一己私利有意签订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使企业丧失依法减少损失的机会。
3.进出口业务风险管理方法[1]
(一)注意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
企业选择交易计价货币应遵循如下原则:选择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如欧元、英镑、美元、港币、日元等主要货币,这有利于转移汇率风险;坚持付汇用软币、收汇用硬货币。一般来说,硬货币汇率上浮的可能性大,下跌的可能性小,因此,收硬付软已是国际贸易的通常作法。
(二)强化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进出口企业要加强经常性的风险分析、研究各种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1.进出口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工作。企业设立专职的信用管理部门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制订自己的信用政策,推行全面管理。如对新老客户,对目标国的法律、习俗等进行资料收集和分析,随时掌握客户的最新动向,为业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提高业务管理的质量,对不熟悉的业务,要积极主动向有关机构咨询,避免工作失误,减少经济与信誉损失。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长期生活在严格的行政等级制度下,往往不知道如何获得国外企业的资料,他们也知道驻外使领馆有负责经济事务的官员,但不知如何才能请动这方“神仙”。事实上,企业只需通过银行,再由银行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或者由银行通过各国银行间的合作关系即可了解到外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约束来促进进出口企业经营者、特别是管理者的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企业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群众监督机制。长江机械、株洲冶炼等等,这些沉痛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许监督的权力将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怎样的损失。因此,今天的上级主管部门、明天的企业理事会、监事会,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认真执行《公司法》,绝不许以保守商业机密为由搞个人决策,对重大问题必须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签署,否则一律无效。当然,经营管理者的自觉学习提高是制度得以长期完整准确执行,特别是得到不断健全完善的关键,否则,一人订制度众人挑毛病,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政策制度的修订严重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三)积极主动利用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从国际趋势看,各国正纷纷设立政策性出口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出口业务提供保险和担保,加大信用支持力度。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等,造成出口人收不回货款或不能按时收回货款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这是一种政策性金融服务,费用低廉,只要是国家扶持的出口对象,经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这项优惠政策的支持。对我国进出口企业而言,要善于运用对外担保以获得银行支持,保证资金安全。
(四)在出口业务结算中,要善于运用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结算方式
所谓保理业务,是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售商品的情况下,由保理组织向出口企业提供的包括收汇风险担保、资信调查、货款催收、资金融通、代办会计处理等内容的综合性服务。企业在出口贸易中,若以信用方式出售产品,必然面临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为了使风险尽可能降到最小,要积极主动运用保理这一新兴结算方式,这样一方面既能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同时也能达到防范风险、降低风险的目的。运用保理时要注意,须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即必须是与银行经过资信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签定的贸易合同,银行才会提供保理服务。
4.进出口业务的核算
1.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协定贸易进口。是缔约国之间根据贸易协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的进口贸易。
(2)现汇贸易进口。
(3)利用外资进口。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业务
主要种类有直接出口、易货贸易出口、进料加工出口、加工补偿出口和托售出口。
(1)直接出口是企业经国家允许,不经过对外贸易企业而完成的一般贸易出口。
(2)易货贸易出口是用货物互相交换的一种国际贸易方式,易货贸易的特点是:进口与出口相结合,双方都有进有出,互换货物,一种对一种,也可以一种对多种。
(3)进料加工出口是企业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加工或装配成品复出口的一种外贸方式。
(4)加工补偿出口是记账易货性质的一种贸易方式。是以商品支付进口货款,即企业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和技术知识等,一般不以现汇支付,而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出卖设备、技术方承担义务,在引进方生产设备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购买与生产设备等等值或一定比例的产品,以补偿其出卖设备和技术的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
(5)托售出口通称"出口寄售",是国际贸易中委托销售的贸易方式。出口商根据寄售合同将货物运交进口国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由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