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巴蒂斯特·萨伊
1.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
萨伊是19世纪初欧洲大陆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他使斯密的经济学说通俗化和系统化,但同时也抛弃了斯密学说中的科学因素。他建立了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把政治经济学划分为财富的生产、财富的分配和财富的消费三部分。1803年发表他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概论》,由《导论》和第一篇《财富的生产》,第二篇《财富的分配》,第三篇《财富的消费》共四部分组成。《导论》规定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研究方法。《财富的生产》除了论述生产领域的问题外,还论述了商品流通,对外贸易和货币等问题。《财富的分配》中提出了分配的对象是价值的理论。《财富的消费》提到了个人消费并重点探讨了公共消费。
同时,萨伊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生产只创造效用(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 ),物品的效用是物品价值的基础 ,劳动、资本、土地(自然力)共同创造了产品的效用,从而创造了产品的价值,还用工资、利息、地租这三种收入组成生产费用来构成价值。他断言工资、利息、地租分别来源于劳动、资本、土地,建立起三位一体公式的分配论,利润则被看作企业家才能的报酬,否定资本主义剥削。他还提出供给创造需求的原理(即萨伊定律),全面否认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产生的必然性。萨伊的这些理论多被后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接受,在经济思想发展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分法”:萨伊以对斯密经济学说的解释、通俗化和系统化的面目出现,把斯密经济学中包含的科学因素抛掉,把庸俗因素分离出来并发展为庸俗政治经济学体系。他将政治经济学划分为三个部分,即财富的生产、财富的分配、财富的消费,这就是著名的政治经济学“三分法”。他抽掉资本主义这一历史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形式,把它变成生产一般。他认为生产不创造物质,只是创造效用,把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物品的效用是物品价值的基础。他认为,劳动、资本和自然力(如土地等)协同创造产品,提供效用,从而协同创造价值。对这三种生产要素的使用,要支付代价,也就是对它们各自提供的生产性服务要给予报酬,劳动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他完全否定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坚持斯密的庸俗观点: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种收入构成价值,它们组成商品的生产费用,然后,用生产费用来决定价值。他还把生产费用和供求论结合起来,借助于供求关系、以随供给和需求的变动而变动的价格作为测量物品价值的尺度。
“三位一体”公式:萨伊在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明分配。他认为资本、土地如同劳动一样能提供生产性服务,创造效用,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也具有创造收入的能力。他据此断言工资、利润、地租各有自己的来源。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这就是“三位一体”公式。这个公式否定斯密关于利润、利息和地租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扣除部分的观点。他又把利润划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使用资本所付的租金,即利息;使用资本的劳动的利润,是对企业家从事冒险、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报酬。他认为企业家的“智力和才能”应得到高的报酬。甚至认为工人的技能也是一种“资本积累”,也会获得象企业家那样的报酬,他称其为“劳动利润”。这就否定了工资与利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销售论:萨伊还有一个理论,就是“销售论”。他认为由劳动、资本和土地创造的某种效用,授予物品以价值,购买这个价值的手段也同样是由劳动、资本和土地所创造的其他产品所组成的,于是,生产就给产品创造需求。他认为货币并非一切交易的目的,只不过是媒介而已,在交换中,它只起“一瞬间”的作用。如果一种产品难于脱销而产生过剩,并非由于缺乏货币,而是由于某些产品生产过少所致。他由此得出结论:生产愈多,销路会愈广;一个企业的成功,有助于其他企业,全体利害与共;进口会给本国产品开辟销路;鼓励消费无益,重要在于激励生产。萨伊这一理论被称为“萨伊定律”,它被用来论证资本主义普遍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是不可能存在的。萨伊的经济理论对后来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有很大的影响。
2.关于让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
法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让巴蒂斯特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是建立在他的“生产三要素论”的基础之上的。萨伊认为:劳动、资本、土地是一切社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使用价值);而效用又是商品价值的基础,商品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的效用。由此,他就把劳动、资本、土地这三个生产要素既看作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要素,又看作是创造商品价值的要素。基于这个理沦,萨伊认为:各种要素的所有者都应该依据自己所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取得各自的收人,以作为对自身耗费的补偿。
具体来说:工人应该得到工资,资本家应该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应得到地租。同时,萨伊还认为:利润应分解为两部分:一是资本的利息,一是对使用资本的企业家的 “劳动”的“报酬”,即企业家本人的工资 公平地分析,可以看出:萨伊把劳动、资本、土地看作是生产要素的观点是一点也不错的。错误在于:他把资本、土地也看作是创造价值的要素而不是把劳动看作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进而,他又错误地得出:资本、土地也应获得同劳动性质一样的收人 但是说资本、土地本身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说凭借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就不能获得收人;进而,也不能认定,凭借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人统统都是剥削收入 这是因为,就资本来说,如果资本以货币资本的形式或以物化的厂房、设备等等形式出现,它就成了现实的生产要素,就要在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
由此,获得这些生产要素的就必须将自己因借用这些要素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报酬让渡给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可以这样认定: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人不过是出售生产要素使用权商品的价格。在这其间的交换中体现的依然是“等价资换”原则,所以不应将共完全视为剥削收人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地看问题,而是认定,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获得的收入纯属剥削收人。那么,按照这种逻辑推理这些所有者如要“不剥削”,那就只好拱手让别人白白使用资金和厂房设备等等而不能索要一丁点儿报酬。然而,这样一来,从使用这些生产要素的一力来看,岂不成了无偿占用他人资产了吗?这难道不是剥削。
关于资本应得报酬的问题,还有一点需要推证,即,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能否创造价值?他们的这种劳动是否应当获得报酬? 经育型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同样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他们所从事的劳动往往还是复杂程度较高或者很高的劳动(比如设计产品、组织生产、联系销售等等就是如此),所以他们所获得的资本利润,不能视为统统都是剥削收人,在其中应有一块儿劳动收人。如果剔除掉萨伊所认定的资本、土地能够创造价值的庸俗观点,那么,“三位一体”分配方式,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为辅)—显然,此种分配方式广泛存在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中;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表现为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 (为辅)。因此,萨伊的“=位一体”分配公式在一定形式上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卜社会分配的特征同时,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块儿来说,这种收人虽是非劳收人,但也不全是剥削收人。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有它的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