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
1.什么是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类型。
2.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1]
一般认为,行政法律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资格要件,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2)职权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行政职权的行为;
(3)法律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4)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3.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关系[2]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许多共性。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常常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阶段行为或衍生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密不可分。行政事实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它可能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产生影响。有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转化为行政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二是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行政主体的动作,并对外界产生物理或生理的影响。
三是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四是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在本质上是行政主体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行政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行政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