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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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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董事解任[1]

董事解任是指根据法定理由或章程的授权解除董事的职务。

2.董事解任的原因[2]

董事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况:

(1)任期届满,董事即自然解除职务,但可连选连任。

(2)董事辞职。董事可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一经提出,即不得撤回。

(3)由股东会选任的董事,股东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但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公司职工可以民主予以解任。

(5)在任职期间,董事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董事资格的,应当予以解任。

(6)公司解散破产时,董事职务即终止。

3.董事解任的程序[3]

(一)解任程序的启动

董事的解任权由股东(大)会行使,适格者提出的解任董事的提议被公司董事会纳入到股东(大)会的议程标志着解任董事的程序开始启动,这在各国公司立法上基本得到了认可。然而,在解任董事的提议方式上却存在着两种争议。一种立法例规定,解任董事的提议可以以临时提议的方式提出,无须事先在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中列明;另一种立法例规定,解任董事之提议不能以临时动议方式提出,必须事先在召集通知中或以其他方式列明。

在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应当允许股东(大)会以临时动议的方式提出对公司董事的解任提案,理由如下:

1.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基于“委任说”还是基于“信托说”,董事都负有忠实履行股东(大)会指令,谨慎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

2.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实践来看,某一投资主体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的最终标志在于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改组。

3.从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临时动议可以对现任董事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其勤勉的履行职责。

(二)解任议案的表决

解任公司董事的决议应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其一为解任董事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二为解任董事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4条第3项更是明定董事的任免以普通决议作出。对董事解任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作出,理由如下:

1.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对公司组织经营决策发挥着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发展,此特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而日显突出。实质上,董事的更换和公司的合并、分立,章程修改等事项应具有同等重要性,故在解任董事时亦应遵循谨慎原则,以特别决议为之。

2.在我国,关于公司董事的选任,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累积投票制的适用。但实践中有些公司已经开始在其章程中规定对表决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放眼世界的公司法实践,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也对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时以普通决议的形式解任董事作了限制性规定,如美国特拉华州在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如反对解任之表决数足以使之在选举董事时当选,则不可将之解任。

3.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董事的既得权益(a vested right),其在第47条和第115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这虽然着重于董事之解任事由,但同时也突出董事地位之安定。如果以普通决议即可解任董事,则显得过于随便,和此项规定也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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