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UNEP的概况
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应联合国大会2997条条例(为国际和环保合作进行财务和体制安排),成立于1973年12月15日。环境署理事会通过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递交报告。58名理事会成员有联合国理事会根据地域公平制原则,从各个地区选出,任期四年。根据联合国大会于1999年7月28日公布的第53/242号条例(联合国秘书长关于环境和人口居住方面的报告)指出,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应每年召开一次,来审视重要的和新出现的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环境署理事会既可以在常规大会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在特别会议中选举产生。环境署理事会的主要职责由联合国大会2997条条例规定如下:
- (a)在环境领域促进国际合作,并且提出适当的政策来实现这一合作;
- (b)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根据环境方面的发展方向提供一般的政策指导;
- (d) 不断审查世界环境状况,确保正在出现的环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充分的考虑;
- (e) 促进有关的国际科学界和其他专业组织对于获得、评估和交流有关环境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并酌情向联合国系统内有关环境技术方面的制定和实施环保计划提供适当的建议;
- (f) 持续审查国家和国际社会环保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在执行环保计划时所需的额外费用,以确保这些方案对发展中国有益并且优先这些国家的发展;
- (g) 审查和批准有关环境基金的利用计划。
2.UNEP的使命
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领导,促进伙伴关系的建立,激励各国政府及其人民,向他们提供信息,提高其能力,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
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
2003年9月19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在北京正式揭牌成立,这是该机构在全球发展中国家设立的第一个国家级代表处。特普费尔先生在代表处成立典礼上说:“中国有13亿人口。中国政府制定了2020年将中国经济翻两番的目标。中国的环境工作不但决定其本国人民的福利,也将对全球产生重大影响。”该代表处的建立是在应对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和将出现的环境挑战中所取得的重大进展。
代表处将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在环境评价、环境法规、教育和培训、环境管理、技术转让和创新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首任主任是夏堃堡,第二任主任是张世钢。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五年来的工作促进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并因由中国的努力,从而对全球的环境保护起到重要的影响。
4.UNEP的大事件
- 1972 -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建议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1972 - 联合国大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1973 -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1975 - 环境署执行地中海行动计划来促进区域海洋协议
- 1979 - 波恩移栖物种公约
- 1985 -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 1987 - 蒙特利尔条约
- 1988 -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 1989 - 关于危险物种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 1992 -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表二十一世纪议程,内容为可持续发展蓝图
- 1992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5 - 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污染而发起全球行动纲领
- 1997 - 内罗毕重新定义并加强了环境署的作用和任务
- 1998 - 鹿特丹公约获得事先知情权
- 2000 - 根据Cartagena生物安全协议而采取措施以解决转基因生物体问题
- 2000 - 马尔默宣言—第一届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会呼吁国际社会进行环境管理
- 2000 - 千禧年宣言 - 可持续性环境发展列为8项千禧年发展计划之一
- 2001 - 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POPs)
- 2002 -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
- 2004 - 巴厘战略计划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
- 2005 - 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中强调了生态系统对人类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此重要性正在下降
- 2005 - 世界首脑会议公布的文件中强调了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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