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市场
1.美国金融市场的构成
2.证券的发行方式
3.债券评级和股票排列
4.发行证券的注册登记程序
《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最重要的法规,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实施。《1933 年证券法》的宗旨是为购买在美国发行的证券的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全面、真实的财务状况;《1934 年证券交易法》则旨在保证证券二级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这两个法规都规定了发行人的注册登记要求,以保证上述宗旨的实现。
(一)《1933 牟证券法》中的注册要求
根据《1933 年证券法》规定,除非证券发行属于本法所列的豁免交易或发行的证券本身属本法所列的豁免证券,其他所有证券的发行必须由发行人向SEC 进行注册登记、《1933 年证券法》下登记表的格式中,适用于非加拿大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有F—1,F—2 和F—3 三种。此外,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S—3 格式也适用于外国发行人。对于以美国存股证(ADRs)形式在美国销售证券的发行人,则需按表格F—6 进行注册登记;外国政府发行人则适用表格B。
(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报告要求
1.注册。如果发行人要将其发行的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NASDAQ挂牌交易,他必须先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对该证券进行注册。外国私人发行人可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表20—F 进行注册;如果他已经提供过表20—F 备案,或将要挂牌的证券是根据《1933 年证券法》注册并公开发行的,则可以选择简表8—A。外国政府发行人则可以采用表18 为其发行的证券注册。
2.报告。一旦证券挂牌上市,或公开出售的证券已按《1933 年证券法》注册并有300 名以上的美国人持有,则发行人必须定期制作报告。报告主要有表20—F 的年度报告和表6—K 上的中期报告。由于定期提供《1934 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备案报告可以为以后使用《1933 年证券法》的F—2 或F—3 注册表格提供便利,因而发行人一般都愿意定期提供上述报告。
3.注册与报告的豁免。如果发行人的证券未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NASDAQ 挂牌,或未按《1933 年证券法》注册,那么就可以获得12g3—2(b)规则的豁免,不必再按《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进行注册与报告,而只须提供他们在本国必须提供的那些信息即可满足《1934 年证券交易法》关于提供报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