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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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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执行者,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依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相关社会政策的规范,承担着经办各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责,直接面对社会保障服务对象,其效率及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受保对象的利益,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地位很主要。各国的实施机构在设置上也各有差异,总的来说,在一个健全的社会里,担负社会保障项目实施任务的往往既有官方系统的官营机构和公用机构,也有非官方的民营机构,还有一些介于官方和非官方之间的半自治机构,它们的合理组合确保了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高效运行。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类型[1]

1.官营或公营机构

传统意义的社会保障机构,由政府充当着直接的责任主体,也是由官营或公营机构负责实施的,迄今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事务仍然依靠官营或公营系统来组织实施。官营或公营机构的实施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上管下办模式,即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直接经办有关社会保障事务;二是管办分离模式,即在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之外另行设置独立的社会保障实施系统专门经办社会保障事务。

在我国,官方系统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较多,但是不同的保障系统或项目的经办模式不一,如社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官方负责的管办分离模式,即由社会保险实施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任务;而社会救济事务却主要体现出上管下办的特色,政府部门还承担着多种社会福利事务。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肯定官方系统经办社会保障事务仍是许多国家的主流的同时,亦应当承认非官方系统介入社会保障实施系统的合理性和发展性,尤其是在一般福利事务中,民营机构发挥的作用要更大。

2.民营机构或非官方机构

民营机构介入社会保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接受政府的委托经办有关社会保障事务,这只是纯粹的经办机构,完全按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意志行事,如银行代发养老金;二是自主实施有关社会保障事务,.作为社会中间力量,以独立法人的地位开展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属于自管自办型,与政府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政府职能部门往往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在社会保障领域,民营机构介入的大多数是社会福利事务,如养老院、康复中心等,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领域亦有民营机构的介入,多是提供相关的福利公益服务,提供现金或实物援助的较少。民营机构多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事业团体面孔出现,慈善团体是比较典型的自治性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3.半官方机构

除官方系统和民营系统之外,在社会保障领域,许多国家实际上还存在着一部分既有官方色彩又有民营特征双重身份的实施机构,它们与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或是由法律、法规等赋予其部分官方职能,但在业务范围内又完全独立自主地开展社会保障工作。中国的半官方机构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国外的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它既是一个享有半官方地位的实施机构,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工作;德、法等国建立的各种社会保险协会也是属于此类。

上述三个机构既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为实施社会保障事务做出努力。对于一个国家到底是采用公营、民办,抑或是半自治机构,以及各机构在社会保障事业中所占的比重,没有定律。各国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特点,从社会保障项目的性质和效率等角度来对三者加以选择和组合,采用混合式的实施机构,合理地确定三者的比例和分工,才能更好地确保社会保障实施系统高效运行。

3.国内外的社会保险实施机构[2]

1.国外的社会保险实施机构

社会保险实施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的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在部分国家,社会保险实施机构由中央社会保障机构下设的各机构或各地方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构成。如在美国,社会保障的实施机构是社会保障署在全国50个州设置的10个大区办公室,每个州设有地区办公室。在州的地区办公室下,根据需要设有社区办公室或者更小的分支机构。另外,在美国,有一些非政府机构,如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也是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实施机构。在瑞典,每个省下都设有省级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在下辖的主要城市设有地区办公处。在各市、区的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是直接面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机构,其职责为负担具体的决定、支付、信息和服务工作。

在部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由社会机构负责的。如在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法国社会保险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分为四个制度:第一是“普通制度”,覆盖范围是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私人部门的工薪阶层;第二是“农业制度”,覆盖所有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资收入劳动者;第三是“特殊制度”,覆盖范围是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公共机构人员、铁路公司和海员等;第四是“自由职业者制度”,保障范围是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企业家、自由工商户等。法国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各自的基金会负责经办,全国机构为公共事业机构,地方机构为私营机构,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董事会管理。

2.我国的社会保险实施机构

在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从事具体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是从事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事业单位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机构职能设置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各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职能设置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大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险种设置的,存在着各行其是、条块分割的现象。这造成信息无法共享,社会保险管理成本上升,也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同时,由于职能设置不统一,导致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五花八门,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公司、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局等。

4.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3]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组织,其职责和权限范围依靠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而实现,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和财政补贴,因此,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成为社会保障法调整的重要关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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