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检疫
1.什么是法定检验检疫[1]
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2.法定检验检疫范围[1]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 815个。《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 260个;“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2)《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
“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
“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
“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385个;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47个;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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