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
1.什么是收入分配制度[1]
收入分配制度是指收入分配交易规则的总和.是以规则和条文体现出来的各个分配主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主体一般是由三大利益集团构成,即工人(劳动力所有权)、雇主(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政府(公共政治权利)三者共同分割国民收入。
2.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2]
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里,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发展与改变,总体来说,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改革开放为分界点,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改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体现了平均主义的思想。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体制。从农村来看,由国家统一决定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等方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以生产队为单位,凭工分取得报酬。从城市来看,国家统一调控城市职工的等级工资,职工的劳动报酬同样趋于平均,并不能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与劳动成果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原则所作出的改变主要是侧重效率兼顾公平。1978—1992年这段时期内,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将“先富”与“后富”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既要允许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的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努力、合理经营,使之生活先好起来、先富起来,又要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成为示范力量,通过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在分配政策的制定上,调节好“先富”与“后富”人们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悬殊,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1993--2004年这段时期的分配原则重点突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出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强调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概念。其中,初次分配是指存在于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总收益多少而进行的分配,通俗地说,高效率的生产经营才能获得高回报,因此,初次分配是更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强调的是市场的作用,更主要遵循效率原则。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再分配过程中,更为强调对公平的重视,通过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
2004年至今的收入分配制度则更为侧重强调公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入,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贫富分化问题成为新的经济社会矛盾,社会公平问题也再次成为焦点。于是,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提法又出现了新的调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按劳分配为主体可以理解为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从现实意义来看,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具体来看,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更为强调提高居民收入,尤其是劳动报酬的比重,针对低收入劳动者,则通过加大扶贫力度与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通过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来创造机会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代表的含义主要是指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分配方式并存。其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直接原因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既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更有利于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我国收入分配失衡的四大表现[3]
一、政府积累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个人收入占比越来越小
按发达国家的理念,政府如果花不了那么多钱就不该收那么多税,百姓把钱交给政府是为了让政府把钱花到为百姓服务上。然而我国各级政府竟然存下了大笔存款,成了食利者;同时地方政府还通过扮演“卖地商”的角色,聚集了大量卖地款,而且还属于缺乏监管的账外资金。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存款”项目下的资金额从1999年的1785亿元一路上升到2008年的16963.84亿元,猛增了9.5倍!20年来在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所占份额越来越萎缩的同时,政府储蓄率却在节节攀升,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0.95%升至20.57%,若加上预算外收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国企每年的未分配利润,政府的大预算收入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30%。
因此,表面看起来中国的储蓄率很高,但其中真正属于百姓的储蓄占比并不高,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7年我国企业储蓄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0年前的12%上升到23%,而家庭储蓄所占比重却一直徘徊在20%左右。医疗及社会保障不到位,百姓的大量储蓄也不敢轻易花掉,从而导致居民消费能力受到严重抑制。
二、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而工农大众收入偏低
30多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广大职工和基层科技人员为发展我国制造业、扩大对外贸易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都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年来,财富却越来越多地向企业高管集中,而广大职工却没有相应提高收入和福利。从中国与发达国家小时工资水平比较看,中国大约是0.2美元左右,欧美国家大体上是25—30美元。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劳动力价格低估和扭曲的问题。全国总工会2010年4月发布的一个调研显示,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而资本所有者和政府占比却大幅提高。从1997年到2007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平均17.21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其他金融业人均8.767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航空业人均7.58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而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近几年来,大企业特别是金融业领域高管与广大职工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特别是国企央企管理层自己给自己定的天价薪酬而造就的暴富者群体,已经引起国人的强烈不满。据统计,我国现有央企155家,央企管理层年薪动辄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而大多数员工月工资一两千元,差距悬殊。新近发生职工罢工和流血事件的通化钢铁集团,据职工们反映,企业高管年薪上百万,而不少工人每月工资仅300元。如此巨大的收入差距,不仅严重脱离我国国情和基本收入分配原则,而且有违公平。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
三、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消费严重不足
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之比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2007年的3.33:1.
在农村,不仅社保、医保普及面小、福利低,而且长期在城市从事建设和服务业的农民工也是同工而得不到同等的社保和医保。截至2009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农村外出务工者达1.51亿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者占15.88%,参加医疗保险者占27.5%,参加失业保险者占10.1%,参加工伤保险者也仅占33.5%。按三人之家计算,1.5亿农民工涉及到4.5亿人的负担。由于大多数农民收入低,加上缺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消费能力被极度压抑。
四、权力资本的暴利在扩大而中小企业普通民众的盈利空间被挤压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对权力没有形成有效约束,腐败官员的比例逐年扩大,动则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官员呈增长之势。不少官员或通过审批项目和提拔官员大举敛财,或在各类企业中拥有干股分红,让拥有官股保护的企业获得暴利的同时,却使通过正常渠道办事的普通守法企业步步艰难,使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大大降低。这种现象不仅会直接动摇我党根基,加大民众的离心力。
国有企业贱卖使许多有权者获得了暴利,而大多数工人失业或收入下降。近几年的土地买卖,也在不断上演少数人暴富而大多数农民被严重剥夺的过程。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今后的生活来源,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此外,股市也成了最大的扩大贫富差距的工具。通过不公平的发行制度,公众投资者比大小非等机构的持股成本高出十几倍,超高市盈率发行使股市在成批制造亿万富豪的同时,却使亿万股民辛苦积蓄一生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样的制度形成对一部分人明显的利益输送,而对上亿股民、基民则构成财富掠夺,使大多数投资者的消费能力受到重创。
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三大问题[4]
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
从收入法核算的GDP看,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在此期间,统计口径的调整,是其原因之一。即便考虑这一因素,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影响了居民消费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储蓄率持续上升,主要是企业储蓄上升的结果。企业储蓄率1992年为13.3%,近年超过20%。对于居民来说一定程度上不是消费相对少了,而是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了。
从国际比较看,在初次分配中我国劳动者占比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而企业盈余则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世界重要经济体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近年一般介于50%到57%之间,比我国2007年39.7%的水平高10~17个百分点。而这些国家的企业营业盈余介于20%~25%之间,比我国31.3%的水平低6~11个百分点。
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收入差距明显偏大
城乡间、行业间、人群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比较突出,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中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城乡差距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86倍,2007年时达到3.33倍的高位。这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程度上依然反映的是城乡差距问题。
行业间收入差距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各行业间收入水平最高是最低的1.8倍。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除了行业特征和技术密集等合理因素外,当前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垄断因素导致的。
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效果不明显。1990~2005年基尼系数从0.35上升到0.45,2008年进一步上升到0.48。最高20%的收入组的收入相当于最低20%收入组的8.3倍。这说明二次分配既没有在总量上改善居民的收入状况,也没有在结构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只是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差距拉大的速度。
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呈现逐步上升趋势。特别是人均GDP在3000美元至10000美元阶段,随着居民消费逐步由耐用品消费向服务消费升级,公共服务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将显著提升。以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主要公共服务为例,国际平均升幅达到13个百分点。其中,教育支出保持相对稳定,而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分别大幅增加了4个和10.7个百分点。当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占比将逐步趋稳。
虽然经过近年持续加大投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2007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只有29.2%,与人均GDP3000美元以下国家和人均GDP3000~6000美元国家相比,分别低13.5和24.8个百分点。其中,医疗支出比重分别低4.7和8.2个百分点;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分别低9.9和18.3个百分点。我国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我国政府教育支出总量尽管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也存在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不足,迫使居民用自身的收入来支付快速增长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不仅挤压了居民的其他消费增长,而且强化了居民的谨慎预期,降低了居民消费倾向。以2007年为例,我国城镇居民用于教育的消费支出比重为6.4%,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不到4%。其中,德国和英国分别为1.l%和1.5%,美国和日本分别为3%和4.2%。我国城镇居民用于医疗卫生消费支出比重为7%,而发达国家平均不到5%。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不足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和居民消费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归结起来,我国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确有要素禀赋、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体制性弊端是根本性原因。
一方面,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而且行业间差别过大,使广大居民相对没有钱可花;另一方面,二次分配力度不足,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网不健全,使得有钱也不敢花。居民“没钱花”和“有钱不敢花”正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引发的内需相对不足的症结所在。
另外,由于对内开放不足,金融、电信、电力、石油等基础产业,教育、医疗、文化、出版等服务业,社会资本和民营经济依然难以进入,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同样突出。高收入群体消费意愿不足和低收入群体支付能力不足同时并存,有效供给不足与有效需求不足同时并存,成为制约我国内需驱动增长和长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原因。
3.法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启示[5]
一、法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结构与特点
居民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劳动收入,其形式是工资;财产收入,如资本收入、房地产收入、金融资产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来自政府、他人的转移性支付,即再分配收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包括初次分配收入公平及再分配收入公平,而法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在这两方面都做出了努力。
(一)初次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法国政府制定实施全社会工资指导制度.这一制度的主旨在于将全社会分为两大部门,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对于私人部门来说,国家不直接干预,但是要通过指导和控制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水平标准来实现间接的管理调控。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根据物价指数、就业状况、经济发展、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再根据情况做适当的调整,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对于公共部门,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那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员,政府对他们制定相应的福利制度和薪酬等级。
其次,法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保证居民的充分就业.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实行增加就业的措施包括:增加年轻人的就业,政府为年轻人的就业提供在职培训以及在职业变化时的各种培训,并且年轻人还享受社会分摊金的减免;对于残疾人和长期失业者,政府努力为其提供就业实习机会和新技能的培训;对于妇女制定了职业平等的同工同酬公约;对于自主创业人士,政府资助长期失业者创业开业前的费用,资助开展家庭加工业、个体企业雇佣个人可减免其部分社会分摊金等。在劳动力需求方面,采取增加就业范围的措施包括缩小劳动时间并实行计时工作制,实行35小时工作制可以调控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和降低失业率。
(二)再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法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低收入群体为重点保护对象.法国是个高福利国家,居民的生老病死、住房、失业等均有社会保障的支持。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5项基本制度,即养老、失业、医疗、家庭补贴及工伤事故。法国的有关规定,凡在法国的受薪者或达到高中毕业的会考年龄学生,须参加社会保险。家庭生活补贴是设计最广范围的法国社会保障,其名目繁多,也被视为法国福利高水准的体现。
其次,法国政府调节收入差距主要是依靠个人所得税制度和财产税制度.法国对于所有有收入人群征税采取的是高额累进制,即根据收入数目的不同划分不同征税档。与此同时,根据每个人及其家庭不同情况扣除职业、家庭等开支,再计算是否有孩子家庭的征税参数。除了采取个人所得税外,政府也采取对居民的存量财产进行税收调节。主要的税种有财产升值税、财产转移税、巨富税等。
再次,法国实行的是全民共同负担社会分摊金制度,指由人们获得的工资、退休金等收入中提取特定比例支出的.除了领取工资的雇员,他们的雇主也须缴纳其相对分摊金,另外即使是失业者也应当按照一个较低的比例缴纳社会分摊金。另外,法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已经成为法国财富再分配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补贴包括生产、流通和生活领域的补贴三种。六十年代后,法国农业补贴政策经过了按产品价格补贴,按生产规模直接补贴和按农村环境、发展、农产品质量及动物生存条件直接补贴的演变过程。法国农业补贴的项目繁多,主要有三类包括农业生产补贴、农村发展补贴、林业持续管理补贴。
二、对中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经济持续走高的发展道路上,在广大人民收入水平增长的背后,存在着收入分配蕃距不断扩大的现象。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借鉴法国在平衡收入分配差距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积极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的管理。法国对全社会成员工资实行分类管理,而对于私人部门,法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干预,在保证劳资双方协商空间的同时制定了最低工资和行业最低工资水平,其工资确定的机制比较灵活。而对于公共部门的工资,政府做了严格的等级限制,同时也适当地保持着合理增长,这样对于公共部门来说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企业竞争力。另外,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国有企业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公共部门中国有企业工资的确定比我国国有企业工资的设定更加清楚和明晰。就这一点法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国应当加强和改善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尤其对一些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加以管理,垄断企业工资过高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外,我国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行业工资水平的监管。法国的地区间发展差距不大,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适时分析、平衡和监管全社会的工资变动水平成为当今重要任务。
其次,我国应加大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我国征税环境的不完善,税制的不合理以及部分居民缺乏纳税意识等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没有发挥出其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中应有的作用。而最近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次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于缩减我国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低收入人群说是有利的。
再次,法国是市场经济机制发育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却差距不大,这说明政府在起草和实行经济政策时,比较重视社会的秩序和社会上可能引发的矛盾上,为此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积极就业政策也发挥着其作用.而中国的国情与法国不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且供给过剩。法国政府的经验告诉我们,应将沉重的人口包袱转变为巨大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在稳定人口政策外,加强各阶层劳动力的培训,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又加强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使我们的劣势转变为我们的优势。
另外,我们还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法国政府的最低生活救济和保障政策一直没有动摇,他们把维持人口基本再生产的保障作为政府首要任务。这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尽管我国人口众多,但维持我国人民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使我们不能放弃的。当然.在看到法国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一面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高福利所带来的弊端,2010年发生的法国大罢工就是高福利消极影响的体现,这也使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保体系,不能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过早形成社会“富贵病”,通过国家法律的支持,分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界限,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需要有前瞻性,该改革的时候就要改革,决不能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