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目录
1.什么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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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根本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但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目的一般是为了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
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集资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不以诈骗方法的行为方式为必要,而是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5.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