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
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是最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一般认为,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购并与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其基本特征是综合经营资本市场业务。
美国著名金融专家罗伯特·库恩(Robert Kuhun)依照业务经营范围大小,对投资银行给出了四个层次的不同定义:
广义投资银行:指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国际海上保险以及不动产投资等几乎全部金融活动。
较广义投资银行: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 与第一个定义相比,不包括不动产经纪、保险和抵押业务。
较狭义投资银行:指经营部分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等,与第二个定义相比,不包括创业资本、基金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等创新业务。
狭义投资银行:仅限于从事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和资本筹措、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银行在各国的称谓不尽相同。在美国称投资银行,在英国称商人银行,在日本称证券公司,在法国称实业银行。
2.关于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不是我们平时概念上从事存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投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从事个人/企业的存贷业务。
直到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法》才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限制从事证券承销,买卖以及共同基金业务,保险业务。所以,大多数金融控股关系型模式的投行背后都是银行巨头。投资银行的盈利业务主要有两方面:
一、获利性业务
初级市场造市:证券承销业务,比如为企业做IPO。
次级市场买卖撮合:包括自营和经纪业务。
自有资金操作交易:包括投机,套利等。
公司重组:包括扩大/缩小规模,所有权与控制等。
财务工程
其他获利性业务:包括咨询,投资管理,商人银行,风险基金,顾问业务等。
二、支援性业务 包括市场研究,清算服务,信息资讯服务等。国际投资银行的三大系统:
美国投行--比如号称华尔街证券三巨头的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
英国商人银行及欧洲综合银行。
日本综合券商--比如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天证券等。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30年代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西方投行已经略见雏形。发展至今,根据股票市场的融资总额排名的前10家投行始终是那几家资产达数千亿美金的寡头。
至于都柏林,包括爱尔兰本身的投行在内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投行有近60家(花旗,美林,摩根大通,苏黎世银行,Bear Stearns均有);另外欧美投行在欧洲其他地方设立分支在爱有业务往来的有30余家(包括汇丰,KBC等)。但是由于都柏林证券市场的规模偏小,投行做IPO和自营的空间也相对较小。所以,无论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还是CNBC欧洲版都把都柏林证券市场"忽略不计"。不过,对于我们热衷投行的学子倒是个"练兵"和积累实战经验的好地方(爱尔兰这方面人才也缺乏)。
我国投行业起步较晚,1990年上海证券市场诞生,直到1995年才有了第一家具有国际模式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 1998年有了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合资投行--工商东亚(工商银行和香港最大的私有独立银行"东亚银行"联合收购英国老牌投行NatWest Securities在亚太的业务而成立的);2002年中国银行出巨资在港上市"中银国际证券公司"。这三家投行主要业务也只是为国内企业在香港主版和创业版市场上市做IPO,国内企业想去伦敦或纽约上市还暂时需要依靠外资投行担当"做市商"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增长,外资投行看好的是尚未打开的资本市场。目前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对于外资进入资本市场要求苛刻,态度谨慎。所以外资投行进入的方式还仅限于借道QFII直接投资,独揽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业务和合资合作公司,但急促地招兵买马已经有目共睹。因为这扇门总会开的,这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投行业是学经济,金融,财会,数学等专业较好的靠拢方向,有CFA,AMCT,ACCA,CIMA等证书的投行会给你极富挑战的工作;硕士学 finance的也不要错过。持ACA,CPA证书的最好去5大会计行,投行要的是"玩"资本运作的人。尽管带领"美林"重振雄风的,被华尔街称为"魔鬼 "的Stanley O'Neal是会计出身。
爱尔兰的都柏林不是国际金融中心,大投行不会侧重业务于此。可是,在华尔街掌舵投行的统领们有个小小的巧合--都是爱尔兰裔。
3.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尽管在名称上都冠有“银行”字样,但实质上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从市场定位上看,银行是货币市场的核心,而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从服务功能上看,商业银行服务于间接融资,而投资银行服务于直接融资;从业务内容上看,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投资银行既不吸收各种存款,也不向企业发放贷款,业务重心是证券承销、公司并购与资产重组;从收益来源上看,商业银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而投资银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证券承销、公司并购与资产重组业务中的手续费或佣金。
项目 | 投资银行 | 商业银行 |
---|---|---|
本源业务 | 证券承销 | 存贷款 |
功能 | 直接融资,并侧重长期融资 | 间接融资,并侧重短期融资 |
业务概貌 | 无法用资产负债反映 | 表内与表外业务 |
主要利润来源 | 佣金 | 存贷款利差 |
经营方针与原则 | 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更注重开拓 | 追求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结合,坚持稳健原则 |
监管部门 | 主要是证券管理机构 | 中央银行 |
风险特征 |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面临的风险较大,投资银行风险较小。 | 一般情况下,存款人面临的风险较小,商业银行风险较大 |
4.投资银行的类型[1]
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四种类型。
(1)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美同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并且,他们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
(2)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3)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4)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
5.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1]
一般而言,一个投资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内部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合伙人制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二)混合公司制
混合公司通常是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大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
(三)现代公司制
现代公司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其确立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和重要标志的。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包括投资和投资增值在内的全部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法人财产权的存在显示了法人团体的权利不再表现为个人的权利。现代公司制度使投资银行在资金筹集、财务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等方面都获得较传统合伙人制所不具备的优势。
6.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2]
(一)分离型模式
所谓分离型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有严格的界限,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日本、英国等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都实行银证分离的经营模式。
1929~1933年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导致美国大量银行连锁倒闭(仅1930~1933年美国就有7763家银行倒闭),金融体系严重混乱,为此,美国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与危害。并于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从此,确立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经营的模式。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交易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三类证券业务以及从事中短期贷款、存款等银行业务,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而投资银行不得从事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商业银行也不能设立从事证券投资的子公司,而投资银行不能设立吸收公众存款的分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后,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 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 Lynch)和高盛(Cold-man 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这样《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有效地控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
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48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才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明确分开。该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承购国债、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严格禁止银行兼营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或充当证券买卖的中间人、经纪人和代理人,这类业务只能由证券公司经营。野村、日兴、山一及大和四家证券公司就是分业经营的产物。
英国一开始就实行专业化的存款银行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分开发展的模式,业务交叉并不多。因此,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虽然英国实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但却没有像美国、日本那样严格、明确的划分,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在进行金融管理时历来注重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较少依靠立法进行限制的结果。
(二)混合型模式
所谓混合型模式是指在金融经营业务方面没有界限划分,各种金融机构实行综合业务发展的经营模式。混合型模式以德国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美国、日本等国为典型代表,其他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
一个国家具体选择何种经营模式,由银行根据自身优势、各自的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自行决定,国家对其不作过多的干预。德国是混合型模式的典范,这种模式又被称作是“全能银行制度”。在混合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一个金融机构可以全盘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租赁、担保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
在德国,实力最雄厚的全能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不仅在存贷款总额、清算服务金额等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稳居德国银行榜首,而且还掌握了全国大部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业务,它们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于一身,成为各金融市场的活动主体。正是这种“全能银行制度”保证了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美国、日本和英国本来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实行分离型模式,但是由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为此,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规避监管,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大量采用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突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其他分业法案的限制。这些创新工具的运用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于是在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美国混业经营模式也从法律上得以确认,从此结束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世界银行业步人混业经营的时代。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又正式批准大通曼哈顿银行以35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J.P.摩根投资银行,这项交易把华尔街两家历史最悠久的银行合并起来,缔造出一家拥有668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第三大金融服务企业。仅次于拥有8000亿美元资产的花旗银行和6800亿美元的美国银行。这是美国金融业试图整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全能型银行的典型例子。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分离型模式和混合型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呈现出不同的优缺点,这些优缺点主要是基于金融安全和效率两方面的考虑。
1.分离型模式的优缺点
首先,分离型模式能够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如果将储户的存款用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必将损害储户的利益,而分离型模式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及时满足客户提现和本身业务经营对现金的需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陷入古典式的经济危机:经济状况恶化一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如果银行不涉足证券业,上述危机的恶性循环链条就可以被打破,即证券市场的危机不一定能传递到银行乃至整个国家信用机构和信用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在进行证券投资时的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必然促使商业银行冒更大的风险,从而引起金融动荡。
其次,分离型模式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合理。由于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密切联系,致使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财务、经营和管理情况了如指掌,因此,如果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极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之间的内幕交易,从而侵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证券市场混乱。
再次,分离型模式有利于金融行业专业化的进一步分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分别利用有限的资源,各司其职,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打造自己专业化服务的品牌;同时,业务分离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与此同时,分离型模式在运作过程中逐步暴露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分离型模式大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壮大,从而影响和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2.混合型模式的优缺点
混合型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混合型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
(2)混合型模式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当一种业务的收入下降时,可以用另一种业务收益的增长来弥补,保证利润的稳定性,从而减少银行收入下降、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程度。
(3)混合型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的共享程度。混合业务的开展可以帮助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的全面信息,从而降低贷款的呆账率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混合型模式有利于促进各家银行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但同时,混合型模式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风险。严格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实现这一模式的关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分离型模式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混合型模式则更注重效率,采用何种模式,实际上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做出选择。一个国家是选择分离型模式还是选择混合型模式,取决于各国的历史特点、经济环境、习惯偏好、实际情况、社会利益集团状况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实行分离的经营模式,这是由我国历史、经济、社会及金融业的现实状况决定的。但从长远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环境来看,我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具有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