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准备金
1.什么是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又称为自由准备金又或者为保险总准备金。它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它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最根本保证。保险公司的资本越大,承受亏损的能力就越强,其偿付能力也越强。对于总准备金,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保险总准备金从属于保险基金.具体地说.这些人认为保险基金具有多种形态,除未满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已决和未决)、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形态外,还包括保险总准备金。另一些人却认为保险总准备金并不归属保险基金,亦即保险基金不以保险总准备金为其中一种具体形态。从资产与负债关系分析,保险总准备金应归属负债方的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0。并且不论其在权益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总准备金与权益的其余构成.共同维系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0。
以上两种总准备金归属分析.具有的共性即视保险总准备金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负债。但 是.前种分类将保险总准备金视为负债中对被保险人的一种债务.而后种分类将保险总准备金 视为负债中对所有者的权益。
2.总准备金的分类
总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1.法定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指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存在中央银行里的自身所吸收存款的一个最低限度的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2.超额准备金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3.总准备金归属的取向及选择
4.总准备金归属的选择
尽管保险总准备金通行做法将其归属所有者权益,但是如前已述,所有者权益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入债务不存在严格的界限。由于各国风险状况的差异性和随机性,所有者权益可在债务不足转向债务的补偿,责任准备金在责任了结,又无法定提留时,原有债务结余也可转向所有者权益 因此,两项内容所含项目视规定不同而缺乏一劳永逸的划定。如法国便将年度内赔付与收入的结余,以及巨灾损失准备金归属于债务,而非所有者权益。在英国,保险公司本无责任建立年度风险偏差准备金,但政府管理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之,这种年度赔付与收入偏差准备金,一部分归属债务,一部分归属所有者权益。
在我国,保险总准备金不宜归属保险基金。严格地说,保险基金与保险总准备金概念不 同,用途有别;其次,按国内一些观点的描述,保险总准备金为保险基金的一种形态.产生混淆和矛盾,第三,如果坚持将总准备金归属保险基金,就应作如下修正,或者改变现行总准备金计提方式,为从纯保费中考虑巨灾巨损风险因素后的一定比例的直接扣除。这种办法。加大保险成本、导致保险费提高。在我国不太可行;再一种办法.就是扩大保险基金的含义、增加其外延.看总准备金为一种形态,保持现行计提方式。这样做虽然理论上不难办到,但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保险基金内涵和外延.难于从人们认识中重新抹去,重构保险基金概念适应总准备金既无必要.又易引起新的混淆。
综合上述,我们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所有者权益。作出这种结论,我们应明确归属所有者权益下的保险总准备金,应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各项业务总体而言的,不论何种业务出现或超预损失.技术准备不足赔付均可动用总准备金。一旦保险公司对风险较为明确的细分,并依风陵细分而设立的准备金。宜归属负债方的债务项目下.这有利于专项准备金与总准备金的区别,避免在使用上相互混用,影响所有者权益或者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确立了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保险总准备金从税后利润中提留。便理论上有根据.实务上可操作了。
5.总准备金的重要性
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
6.现行保险总准备金提存办法之利弊
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国营公司每年在缴纳各项税款并扣除规定的提留后, 全部盈余留存总堆备金。” 这就规定了保险总准备金的来源 是按会计年度, 在年终决算时, 从年度利润中提存。这种提存办法通俗易懂, 便于掌握, 在我国保险业刚刚恢复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是比较有利的, 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 展。但随着我国保险事业飞速发展, 这种提存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了, 主要表现在:
7.总准备金的算法
总准备金的算法是:总准备金=原始存款×(法定准备率+超额准备金率)
比如,活期存款为10000,法定准备金率为7%,超额准备金率为3%,那总准备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