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权
1.什么是延期申报权[1]
延期申报权是指纳税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依法享有的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
纳税人在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办理纳税申报时,行使延期申报权可以避免遭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延期申报权的行使[1]
3.延期申报权的法律规定[2]
1.《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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