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保函
1.什么是延期付款保函[1]
延期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应买方或业主方的要求,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保证在卖方完成发货义务的若干时日后,或在承包方完成工程建设或基本完成其工程项目的若干时日后,将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延付进度表中显示的到期时间分期分批向卖方或承包方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付款承诺。
2.延期付款保函的特点[2]
在某些情况下,较之作为远期和延期付款交易的另一种保证手段的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还具有更加灵活和便于买方整体安排资金,不致使远期货款结算变得过于琐碎的功效。这种功效,是由于信用证业务本身凭单付款的特点决定而为远期信用证所不具有的。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卖方通常都是按照其每批发货的金额分别制作汇票或根据延付期限的不同制作多张汇票的,同时要求开证行根据每张汇票不同的到期日实施付款。这样,买方就得根据卖方的发货进度分别安排与每批发货金额相应的资金、不同的装运时间或不同的延付期限所造成的不同的到期时间,分期分批多次支付;其结果是出现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支付,使支付货款变得异常琐碎。然而,由于买方资金来源上的特殊原因(如固定的财政拨款等),按不同的发货金额和不同的到期时间分多期安排付款,有时对买方是极为不便甚至是困难的,而要求卖方为适应买方整体安排资金的需要而等值发货并拉开每批发货的时间间隔同样几乎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远期信用证无法适应远期交易的这一特殊要求的原因,延期付款保函在实际业务中越来越普遍地受到欢迎并得以应用。
在延付保函项下,由于装运单据并非必须向担保行提交而可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或者即使经由银行转交,担保行也可不必审单,因此,卖方可不受根据每批发货金额分别制作汇票的限制,从而在发货完成后或在发货的某一个阶段一次出具代表全部延付金额的汇票交由买方或担保行予以函兑。这样就避免了信用证下要求汇票金额须与每批发货金额相等值而使付款成为多次多期的不便,使买方可以不管发货的实际进度以及每批发货的数量、金额仅按其本身的资金来源情况作出整个合同的延付安排,并将这样的安排规定在合同和延付保函之中。这是延付保函不同于远期信用证的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