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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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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应税利润?

应税利润是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是由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其确认、计量的和报告的依据是税法及有关规定,对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的界定标准是税法规定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及特征。

2.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产生的差异

企业进行核算时,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会产生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的形成

永久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内因所得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的口径(范围)的不同而引起的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即一旦发生是永远存在的。具体来说,有以下二种类型:

(1)确认收益的差异。企业获得某项收益,确认时通常有二种情况:一是按会计制度确认为收益,但按所得税法规定不作为应税收益;另一是按会计制度不做为收益,而按所得税法规定则作为应税收益。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利息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利润。又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按货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利润。但会计制度规定可按成本价转账,不产生利润。

(2)确认费用或损失的差异。企业发生某些费用和损失,确认时也有二种情况: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从收益中扣除,但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利润中不允许扣除;另一是按所得税法定,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会计制度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列支,而所得税法则规定不得作为费用在应税利润中扣除。

2、时间性差异的形成

时间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内所得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所规定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引起的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由于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但随时间的推移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会发生逆转,即从各期总和看,最终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之间差额将消失而不会永远存在,因此是“暂时”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类型:

(1)确定收益期的差异。当企业取得某项收益在确定收益期方面有二种差异:一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确定为以后期间收益,但按所得税法规定确认为当期应税利润;另一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按所得税法规定需待以后确认应税利润,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但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能计入应税利润,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确认费用或损失的差异。当企业发生某项费用和损失时,在确认费用期方面也有二种差异:一是按会计制度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所得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另一是按会计制度规定为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但所得税法规定可从当期的应税利润中扣除。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当期销售用中。由于广告费数额往往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会带来品牌效应,乃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商誉,都会使企业长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所以税法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要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受益期较为均匀地摊销。

3.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分离分析

1、仅仅依靠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分离,能否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传统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主要原因来自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现金流动是一种观念上的现金流动,与实际现金流量并不一致;针对这一问题,就产生了一门和传统财务会计并列的现金流动会计。按历史成本计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过去的情况,而与决策者最相关的应该是反映现状的会计信息。针对这一问题,又产生了一门和传统会计并列的物价变动会计。所以,要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必须依靠现金流动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既然现金流动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尚处于探索阶段,我们为什么又不能容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对信息相关性的损害呢?

2、将我国会计目标定位为提供客观、公允的决策相关信息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国的会计从本质来说还是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传统财务会计,现金流量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还未列入议事日程。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仅仅依靠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是无法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决策相关信息的。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决策者们并不依靠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所谓决策相关性,只是会计学家的单相思。会计信息的真正作用只有两个,一是反映财产的操持责任;二是满足纳税需要。如果不纳税,也不反映操持责任,则许多企业会取消会计工作。许多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企业就是这种情况。既然,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无法解决会计信息相关性,而我国会计信息的主要用途又是反映操持责任和满足纳税需要,那么,将会计目标定位为提供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就是错误的。我们认为,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反映财产操持责任和为纳税提供信息。既然如此,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就应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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