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
1.什么是展览权[1]
展览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果该艺术作品从未发表过,则其第一次的展览实质上是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同时行使。展览权的对象包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展览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然而如果权利人将美术作品原件转让给他人,即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之后,他人是否有权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公开陈列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尽管有的国家也将摄影作品的原件纳入这一情况中,我国却没有这样规定,对此,有学者认为摄影作品的原件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意义,我国的做法正好可以回避对摄影作品原件的界定问题。
对于美术作品以及摄影作品而言,展览权的行使还涉及肖像权、隐私权等问题。例如,尽管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人体肖像作品享有著作权和人体画载体的所有权,但要公开展示该作品时,通常还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权。
2.展览权的特征[2]
(1)展览权主体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展览权的客体是作品及其原制件。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客体只能是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摄影作品如涉及肖像,其展览权的实现首先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3)展览权的内容,即著作权人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展览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展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3.展览权的相关展览方式[2]
展览权所涉及的展览方式有三种:
(1)作品在各种公开的展览馆陈列场馆内展出;
(2)在公共场所放置或陈列;
(3)在影视作品中层示,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展览主要是前两种。
4.展览权的保护[2]
《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及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展览方式使用作品或展出该作品而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展览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展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展览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展览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