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什么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所谓给予既可以是主动给予,也可以是在他人索要的情况下被动的给予;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
2.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
(1)"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的便利。即其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
| ||||||||||||||
[编辑] |
(2)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给予的行为表示只要求有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表示要给予财物,就构成犯罪。
(3)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主体特征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本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主观是直接故意。行贿的故意具有目的性,即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个人所有,还是单位所有,或者所谋求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构成。
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公司、企业人员贿赂违法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
1、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5000-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中,数额较大为基本罪状,数额巨大为加重罪状。“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在数额规定上也能体现重吏轻民的原则。以受贿罪为比较:受贿罪以 2000元作为起点,这是以80年代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这一数额显然过于低,以此标准定罪量刑显然过于苛刻。所以,有关《决定》对此做了修改:“个人受贿数额在10000-50000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有所放宽,但是无论数额,还是量刑幅度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还是相去甚远。此外,确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的数额,应与其危害程度、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当时经济状况相适应,而不能单纯规定一个硬性的数额指标。
2、只有物质性利益才是可以用数额来计量,对于非物质性利益,则只能考察其他情节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了。情节可分为背景情况、犯罪过程、犯罪形式、手段凶残程度、伴随状况和社会影响力等。情节对于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公司、企业人员贿赂中,对于以物质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数额是确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有时尽管数额还达不到较大,但情节严重的,照样可以构成犯罪。
3、认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与非罪除了以上两点外,还要看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不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是不是通过行为人自己的合理劳动或亲友间的正常的礼节性馈赠。而区分主要看送收双方的主观意图,赠送方是否是想利用对方的职务上的便利谋利,而行为人是否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利。
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处罚
依本条的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 重大意义。
5.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