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障制度
1.什么是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保障制度是指对于非自愿性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无法获得必要的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保障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的制度。
2.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1]
失业保障制度最早由比利时在1901年建立,随后的几年,法国、丹麦、挪威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失业保障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建立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只保障四种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贩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1993年我国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保障范围又扩大了三种: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依法及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是一种新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目前仍有许多不足,如保障范围窄,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加之资金来源只靠企业缴纳,就十分有限,因而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还处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过程中。
3.失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2]
失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就业水平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水平决定的,是难以改变的,所有试图改变就业水平的措施都将影响市场本身的运作机制,会受到市场机制的报复,失业率还会回复到以前的水平。但事实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巨大差异,产生社会不稳定的种种因素。此外,失业还涉及社会公平的问题。既然就业水平本身难以改变,改变就业水平的政策使用不当会影响效率,甚至造成宏观经济失调。因此政府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方式就是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工作。通过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使得失业者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对市场经济机制所带来的失业现象能够容忍。此外,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让一部分人自愿退出劳动力人口,这些形式上的失业者在失业救济的保证下,主动放弃工作,虽然形式上他们是失业者,事实上是他们未来领取失业救济才登记为失业者,实际上他们也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增长带来的好处。
此外,失业保障制度本身对就业水平也有一定的主动影响。首先,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所需要的基金是由就业者支付的,这一基金的数额过大会影响就业者的劳动成本。其次,失业保障制度对就业也有正面效应。由于失业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于就业者,因此从就业者和雇主那里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形式转移给失业者后,可以产生比就业者自己消费更高的消费水平,有利于刺激总需求和拉动经济的发展。
4.失业保障制度的内容构成[3]
- (一)在划分失业人员类型的基础上,确定失业保障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失业人员一般包括:1.城乡新成长的尚未就业过的无业人员;2.城乡劳动组织中的隐蔽性失业人员;3.城乡就业后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而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4.农村乡、村企业外从事非农产业后而失业以及流入城镇而找不到工作的无业人员;5.城镇就业后被解雇、开除、除名的违法违纪人员以及自动失业人员。除第5类人员外,按城乡一体化保障原则的要求,上述失业人员都是失业保障的对象,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各类失业人员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标准、领取期限。
- (二)失业保障方式的确定。
保障方式灵活多样,有以劳代赈,就业培训、有期限的经济援助,一次性救济等,通过不同方式的失业保障,使失业者既能得到生活保障,又能帮助和刺激失业者积极就业,努力工作,并鞭策在业人员努力向上。
- (三)失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
主要有:1.企业按法律规定无条件一次性缴拨给失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障捐,2.其他经营性劳动组织建立用于失业保障的专项风险基金;3.失业保障部门对以劳代赈组织提成一部分利润。
- (四)失业保障管理体制。
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国家从宏观上建立失业率计划控制指标,与劳动部门的劳动工资管理相协调,实行城乡失业与就业的统一的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