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按照规定从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及其他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总额。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种类及内容[2]
按照财务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1.失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1)关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是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是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关于缴费基数。即工资总额。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失业保险费应按这个基数作为计算依据。(3)关于缴费比例。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利息收入,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需要说明的是:(1)关于存款利息构成。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包括收入户存款利息、支出户存款利息和财政专户存款利息。(2)关于利率。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存入银行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需要说明的是,财政补贴只能发生在同级财政对同级经办机构,不能由上级财政对下级经办机构进行补贴。
4.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一些建立了调剂金制度的地区,在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级经办机构可以向下级经办机构调剂补助。
5.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在建立了调剂金的地区,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作为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
6.其他收入,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对此,财务制度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项2‰的滞纳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包括经办机构向其他经办机构临时借出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果相关失业保险基金随之转移,则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还应包括转移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还应包括转移支出。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应增设“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科目。转出失业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科目余额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转移收入”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将“转移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转移支出”科目。结转后,“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科目无余额。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中,“转移收入”应在。下级上解收入”项目下、“其他收入”项目上单列项目反映;“转移支出”应在“上解上级支出”项目下、“其他支出”项目上单列项目反映。
3.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3]
一、失业保险费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设置“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方登记结转数。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账务处理
失业保险费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失业保险费和期末将本期失业保险费收入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收到失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应区分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进行核算。
(1)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二是由经办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可以不设收入户。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财政专产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而经办机构收到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由经办机构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设置收入户,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结转失业保险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余款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案例分析
例1.12月2日某经办机构接银行通知,收到某公司及其职工交来的失业保险费40000元。根据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
借:收入户存款40000
贷:失业保险费收入40000
第二种情况,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
借:财政专户存款40000
贷:失业保险费收入40000
例2.12月31日,某经办机构年末“失业保险费收入”贷方余额4000000元办理结转。
借:失业保险费收入4000000
贷:失业保险基金4000000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办机构应设置“利息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收到各项利息收入时,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账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利息收入和将本期利息收入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一样,不同的是:
其一,期末,应将“利息收入”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其二,经办帆构向其他经办机构临时借出款项而收到的利息收入不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三、财政补贴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经办机构应设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借方登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二)账务处理财政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和将本期财政补贴收入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不论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收到财政补贴,均直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不通过收入户核算,这是财政补贴收入核算的一大特点。
四、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收到的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二)账务处理
上级补助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上级补助收入和将本期上级补助收入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上级补助收入账务处理一样,收到上级补助收入应区分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进行核算,不同的是,期末应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五、下级上解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设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借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二)账务处理
下级上解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下级上解收入应区分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进行核算。此账务处理方法与基本保险基金相同,不同的是期末应将“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六、其他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办机构应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借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二)账务处理
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其他收入和将本期其他收入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收到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先区分其收入的类型。
第一,对于收到的临时贷款利息收入,无论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均直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而不通过收入户核算。
第二,收到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除临时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结转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期末,应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值得一提的是,经办机构向另一家经办机构临时借出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不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