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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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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反担保人[1]

反担保人是指应委托人的要求,通过反担保的形式指示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人。

在银行保函业务中,受益人可能受其本国法律限制等原因只允许其接受本国银行所开立的保函,而委托人和受益人身处不同国家,这样委托人只好请求其当地的某家银行,再由该银行转托受益人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向受益人开出保函。这时的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就是担保人,而向担保人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并保证在担保人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即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只向担保人负责,凭担保人提出的要求予以偿付,并享有对委托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反担保人的选择[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一般来说,债务人是反担保人的首选,因为在担保人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债务人自己作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则可以在较小的范围内实现各自的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合适的、担保人愿意接受的财产提供反担保,也不排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等作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3]

其义务主要是支付原始担保人履行原始担保合同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或约定的费用及金额;

其主要权利是请求主债的被担保人偿还自己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利息。

4.反担保人的两种情形[4]

一种反担保人是应申请人的请求而向受益人所在地的第三人(通常为银行)发出向受益人开具保函的委托指示,并同时作出保证在受托方(实际保旺人)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其本国保证人所开出的保函,而且申请人与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交往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申请人在办理保函过程中,常常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地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帮助,由其本地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证人开出保函。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实际保证人,而申请人所在地的保证人为反保证人,反保证人并非直接向受益人承担或有债务,而是对实际保证人负有债务,并且反保证人通常不与受益人直接发生关系,也不受理受益人的任何索赔。在实际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后,向反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反保证人在向实际保证人清偿后,再向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另一种反担保人是指分行在出具保函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向银行保证在银行对受益人赔付之后,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通常为其他银行或从事机构。这种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作出承诺,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作出了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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