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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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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也称劳工监察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2.劳动监察员[1]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1994年11月14Et劳动部颁发的《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做了下述规定:

1.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②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③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④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2.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程序。①专职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②兼职劳动监察员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条件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③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颁发劳动部统一监制的劳动监察员证;④地方的劳动监察员的任命还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监察员的职权。劳动监察员为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同时,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4.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监察员培训制度,按岗位技能的要求,对劳动监察员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素质。

5.劳动监察员的考核制度。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新证,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备案。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员工作的,注销其劳动监察证件。

6.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劳动监察员如有越权或非在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况时,任命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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