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配额
目录
1.出口配额的形式
出口配额可以分为“自动”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主动配额。
其中“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限制额。在限制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制额即不准出口。从实质上讲这是不得不实行的被动配额,故在“自动”两字上加上引号。
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境内外市场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况而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出口。
我国现在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相当一部分是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出口商品或垄断商品,盈利空间较大,且大多涉及出口主导行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纺织品。
我国目前对54类68种343个商品编码实行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对于所限制的商品,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口, 海关均需凭进口许可证放行。
目前,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自限协定”来限制其它国家的商品出口。“自限协定”的条款和内容主要包括:
1、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第一年度的出口额和其它各年度的增长率,即配额水平。
2、“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分类。
3、协调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
4、保护条款,即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某种造成“市场混乱”的商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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