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
目录
1.什么是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职务,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行为。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辞职的本义来看,公务员辞职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即部分解除职务关系;二是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全部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1]
2.公务员辞职的特点[1]
公务员辞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辞职属于公务员个人的择业行为和愿望,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这是辞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自然包括了择业权,辞职正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具体体现,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左右,完全是自己个人意志的选择,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越出法律的规定,就是权利的滥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利也同此理,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公务员辞职后依法享有一定待遇。
(3)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对于保证国家公务执行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公务员辞职后虽然其公务员身份随之消失,但其工龄可以在其重新任职后连续计算等。
3.公务员辞职的意义[2]
第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改革成果的体现和巩固。长期以来,在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不提倡也不允许工作人员辞职,忽视了个人愿望,限制了人才合理流动,人才为“部门所有”、“单位所有”,不能按照个人的愿望实现合理的职业选择,从而导致个人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干部由于对工作不感兴趣也致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这些现象都极大地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妨碍着社会的全面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公务员制度在总结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赋予了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并对辞职的条件、程序、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又科学的规定。这是适应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第二,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包含了职业选择的权利。择业权包括初次择业权和再次择业权。初次择业权是指公民进入社会时所有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再次择业权是指已经工作的人有权对自己的职业作重新选择。只有这两方面的权利都能较好地落实,个人的择业权也就得到了落实。辞职是个人再次择业枚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对公务员的辞职作出规定,只要公务员有正当的合法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否则就是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发挥公务员才能和能力的重要措施。公务员队伍作为开放系统,必须不断地补充新鲜血液,而只有进行正常交流才能做到这一点。传统的人事制度存在着干部“一次定终身”的弊病,妨碍了干部的正常交流。辞职就是安排、使用不当的公务员从自身方面进行的弃旧从新,就是允许公务员依照法律辞去所在单位的职务,使得他们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条件、能力、水平、志愿及其发展的潜力等,适当地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使公务员各尽其才,各展所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第四,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环节。公务员的兴趣、爱好与公务员处理公务的效率、公务执行的好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实行公务员辞职制度,能够使公务员找到自己所热爱的部门,选择自己所喜欢的职业,这样就能够使公务员精神饱满地以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使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它还能使公务员管理部门从中吸取教训,改进任用工作,将公务员管理的结果与管理的目标相比较,找出差异,进行校正,不断纠正偏差,从而较好地达到管理的预期目标。
4.公务员辞职的条件[3]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性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采取正面列举的方法规定的有效条件称为肯定性条件,采取反面排除方法规定的条件称为限制性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有关公务员条例中,只规定了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即除此之外公务员都有权辞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情况: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有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留给下一步的配套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但《公务员法》规定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即使该公务员提出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其申请。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是指所从事的工作直接接触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如国防、军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安全事务中的秘密事项及国家政治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如果允许掌握上述秘密事项的公务员辞职,可能会因泄密而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不允许他们提出辞职,体现了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调整脱离这些特殊岗位后,如果仍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公务员也不能辞职。只有在脱离原岗位,且过了脱密期限后方可辞职。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如果在某个公务员承担或参加的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时中途换人,就有可能影响工作全局,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在接受有关组织审查的公务员不得辞职。一个公务员正在接受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其结果如何,可能会导致其承担何种责任,是否会受到行政、法律的处罚等都还不清楚,因此不能辞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这项条款目的是为在实际生活中处理复杂的情况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留下余地。同时也表明,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务员的权益。
5.公务员辞职的程序[3]
辞职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要产生预期效果,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辞职须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辞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消失,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这对公务员本人和公务员机关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必须慎重行事。为此有关公务员辞职规定要求,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才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同时也可以防止出现纠纷,而有据可查。国外公务员的辞职一般也明确要求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德国《官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
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应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批准。任免机关的审批期限为30日,超过期限,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本人坚持辞职的,任免机关应为其办理辞职手续。这样对任免机关也可起到监督的作用,防止互相推诿,切实维护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当然,在法定审批期间,公务员也不得擅离职守,造成公务员事实上离开行政机关,对此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公务员的辞职被批准后,应及时办好公务交接手续,以保持公务活动的连续性。如任职期间涉及财务工作,还要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其后任免机关方可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履行完上述程序后,辞职的法律行为完成,公务员脱离公务员机关,其身份自行消失,不再履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但辞职后仍要遵守一定的任职限制,即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外商驻华代表机构任职。有些国家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日本《人事院规则》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机关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工作;法国《公务员总法》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未经原机关同意,不得到与原机关业务相近的私营企业工作。
6.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2]
公务员辞职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职务关系的消失;辞职后的待遇;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
(1)职务关系的消失。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辞职过程体现了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公务员有自愿要求辞职的权利,行政机关则有依法批准其辞职决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依法作出允许或不允许辞职决定的权力,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允许辞职的决定有服从的义务。一旦公务员获准辞职,则原来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即告结束,不再享受公务员的权利,也无需再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辞职后的待遇。公务员在辞职后不再享受在职期间的任何待遇。但行政机关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有效证明及递转手续,以便辞职者在重新就业时,新录用单位对其确定各种待遇时有个参考标准。
(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条件。脱离了公务员系统的辞职者,自认为当时的辞职决定考虑不周或不慎重,或者其志趣又转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欲重返公务员系统,那么他必须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考试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从事公务员工作。
此外,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辞职者在职期间的影响进行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扰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西方国家也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如日本《人事院规则》规定,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机关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工作。
7.西方公务员辞职制度[4]
公务员与政府之间是劳资雇用的契约关系,公务员作为契约的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但辞职必须以不损害政府利益为前提。因此,大多数国家允许公务员辞职,但都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公务员的辞职权利,在各国的保障程度不尽相同。
法国为了防止公务员轻率离职,对辞职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辞职,必须写辞职报告,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批准前,须查明辞职的原因和理由。若情况不符事实或理由不足,则申请辞职者要受严厉处分,或撤职,或取消退休金。对于集体辞职者,不仅不予批准,还要给予法律惩处。
原联邦德国的公务员能够较为充分地行使辞职权利。其《官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要求辞去职务,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说明辞职的理由。官员可在递交辞职书后的两星期内,在还没有接到辞职的命令之前,可以收回辞职声明;在得到辞职的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在两星期之后,也可以收回辞职声明。主管单位可以按照申请的日期宣布免职,也可以推迟至官员按照规定处理完他的份内工作时宣布免职,但推迟宣布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辞职后,可重新谋取职位,不过更换后的职位不得享受更高的退休金和更高的级别。
此外,许多西方国家从公务员必须超然于党派斗争之外、“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观点出发,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罢工、参与党派活动、参与竞选,更不得担任政务官或议员,否则就要辞去公务员职务。如英国明令禁止公务员兼任国会议员,如果公务员要竞选国会议员,必须先辞职。
西方公务员辞职的名称虽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部存在,并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而且公务员辞职在各国保障程度不一样。一些国家(如原联邦德国)的公务员能够较为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利,一些国家(如瑞士)规定批准辞职只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一些国家(如法国)对辞职限制比较严,甚至对于集体辞职者要给予法律制裁。
8.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4]
(一)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概况
1.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职:
(1)辞职审批期间,公务员要求辞职,离开国家机关,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仔免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因为其辞职有可能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坚决要求辞职的,必须先调离原职位工作满三年以后,任免机关才能准予辞职。
(3)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如被指控有渎职、受贿行为或作出某种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凋查处理过程中,公务员不得提出辞职,如辞职须得将问题查清后方可实行。
(4)在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公务员继续处理的。如公务员账务尚未结清,或正与外商谈判,别人难以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提出辞职。如欲辞职,须将公务处理完毕,完成交接手续后,方可提出。
(5)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了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有3到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
(6)其他原因。如公务员工作中犯有严重过失,应受惩戒者;公务员经所在单位专门送出培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者等。
我国公务员在行使辞职权利时有明确的保障。凡符合辞职条件者,都有权根据本人的意愿提出辞职,这是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刁难或予以变相惩罚。另外,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否则,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2.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辞职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辞职,公务员得以解除自己的职务关系。作为法律行为,如欲产牛法律效力,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则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公务员辞职必须按照以下的程序:
(1)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是涉及到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必须慎重行事,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要求并说明理由,交给负责领导,等待审批。
(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任免机关对于公务员提出的辞职申请必须认真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在接受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审批期限,本人如坚持要求辞职的,任免机关应予以办理辞职手续。这样,既可以克服行政机关拖拖拉拉、相互推诿的官僚主义作风,又可切实保障公务员辞职权的实现。但公务员在3个月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如果擅自离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受到有关的行政处分。
3.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辞职后,即与行政机关解除了职务关系,不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也无需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辞职后不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任何待遇。但行政机关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证明及递转手续,以作为辞职者重新就业时确定各种待遇的参考。
(3)对公务员辞职后再次任职的限制。公务员辞职后,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得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赢利性事业单位任职,确需任职的要经原任免机关的批准。
(二)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思考
我国对公务员辞职的规定已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但仍需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与辞职制度协调配套的政策法规
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出口之一,它与外界社会环境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其有效实行有赖于外部其他政策或法规的配合与协调。如辞职制度涉及到社会就业制度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因此就需要这些制度的相应配合。
2.培育有益于辞职制度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
无论在制度上还是观念上,部必须明确,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尊重人的表现,体现厂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践踏。改变过去认为辞职就是“不安心工作”、“无组织无纪律”等陈旧观念,支持公务员正当,合理的辞职。同时也可使公务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来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3.建立对拟辞职公务员的检察机制
公务员辞职制度作为对公务员权利和意志的尊重,有着其他制度所不能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防止它成为违规公务员逃避处罚的“保护伞”: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拟辞职公务员进行严格的检察,既满足公务员的辞职意志,又要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4.坚持辞职公务员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赢利性事业单位任职的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的权利,对隶属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公务员本人离开行政机关仍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职权谋利,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应对公务员辞职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公务员在辞职后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也防止这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辞职者在职期间的影响进行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扰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