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1.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
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2.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4、按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作出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商不定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4.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3)保险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必须将投保危险的程序或状态等有关事项,据实向保险人告知。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法。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法。商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法。
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1)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事后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3)在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4、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能力失效。暂保单也可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5.保险合同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6.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
1)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2)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1)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2)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3)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5)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6)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1)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
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7.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
1、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表明它不承担任何义务,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