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替代性
1.什么是供给替代性
供给替代性是指指当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给者变动该特定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时,其他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能够供应具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务之能力。
2.供给替代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1]
市场竞争是由供给和需求两项因素共同构成的。除了需求替代性,企业作为生产者还受到供给替代性的约束。如果某种产品市场中存在垄断,垄断者获取垄断收益的主要方式就是索取超过均衡价格,如果市场中某种产品价格过高,只要其他生产者有通过合理成本进入上述具有需求替代性产品市场的可能性,垄断者仍然不能获得垄断利益。但是不同的产品市场是否有这种竞争者的存在是不同的,这就要考虑供给替代性。如果面对价格不大和暂时的变化,其它产品的生产者能够在成本和风险没有实质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转向生产相关产品并将其推向市场,界定市场时就应该考虑供给替代性。也就是说,将供给替代性纳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需要一定条件,即考虑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能够在“短期内”或者在“合理期间内”,以合理的成本转向生产具有需求替代性的产品。由于供给替代性考虑的竞争者进入仅仅是一种可能,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使用“供方替代性”方法分析相关产品市场,但也是作为辅助手段。如果供给替代性意味着需要对现有的有形或无形财产进行实质性调整、增加投资、进行战略决策,或者时间拖延,那么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就不应该考虑供给替代性。应用供给替代性分析的典型例子是不同质量和等级的产品,如一般纸张和用于印刷画册的纸张从需求替代性角度显然不属于同一产品市场,但生产一般纸张的生产者能够快速地以很小的成本转向生产高级纸张,因此上述两种纸张具有供给替代性。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通过分析供给替代性实际实际上扩大了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因为具有供给替代性的产品要与具有需求替代性的产品一起纳入相关产品市场,而且具有供给替代新的产品销售额要纳入相关产品市场的规模。市场是由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决定的,供给者并不是消极的适应需求者的需求,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进行决策,因此,将供给替代性产品纳入相关产品市场是合理的,我国反垄断执法或司法中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也应当对相关产品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中市场条件发生的一切变化都突出表明了“潜在竞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具有现实意义。保护潜在竞争也成为各国竞争法的一个重要宗旨。由于供给替代性产品的生产者并非实际生产者,其进入相关产品市场的能力还是潜在的,通过对供给替代性的分析实际就是将部分潜在竞争纳入到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但是仅仅通过扩展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潜在竞争的保护仍然是不完善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时)保护潜在竞争还要求对 “市场进入”(market entry)进行分析,而相关市场界定中供给替代性的分析只适用于其他企业能够在短期内,以合理的成本转向生产相关产品并将其推向市场的情况,因此,其他的能够对企业实施长期竞争限制的供给因素的分析则应当在“市场进入”分析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