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调节税
1.什么是个人收入调节税[1]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取得的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制度[2]
-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公民个人收入包括的拒围较广,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征税的个人收入,有如下几项:
(一)工资、薪金收入。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承包、转包收入。指对国营、集体、联营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转包、承租取得的个人收入。
(三)劳务报酬收入。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项取得的收入。
(四)财产租赁收入。指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专利权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收入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个人收入。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是指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指稿酬、审稿及翻译取得的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
(八)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个人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条例规定纳税收入的公民。
- 二、税率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率。
(一)综合收入的税率。综合收入是指纳税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的总额。对综合收入按月征收,采用超倍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是指将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地区(工资类别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划分为4个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未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不征税,从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起,按超过的倍数分为若干个级距,每个级距规定一个税率,倍数越大,税率越高。每个级距内的综合收入额部分按这个级距适用的税率计税,超过这个级距的部分按高一个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税。
(二)投稿,翻译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次征收,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暂行条例中第八项“其他收入”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三、免税规定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各项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二)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保险赔款。
(七)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免税项目以外,经财政部批准确定免税的收入。
3.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算与征收[3]
- 一、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算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是五级超倍累进税率,二是比例税率。
- 1.五级超倍累进税率
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汇总计算,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3倍以上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超倍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
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纳税额=综合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比例税率
(1)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2)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几项中奖收入,就每次收入按比例税率20%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3)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税办法有两种:一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一是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纳税人白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收人,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收入时,不论对单项收入扣缴或未扣缴税款,合并为月综合收入,超过条例规定纳税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自行申报纳税人同时在多处有收入的,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应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支付单位扣缴税款,足指支付各应税项目的单位,对支付给纳税人达到规定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扣缴税款。支付单位在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缴税款的纳税凭证,并必须按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月份扣缴凭证副联、支付外单位人员收入凭证副联及其汇总表等。支付单位未扣缴或者少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支付单位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当地税务机关要责成支付单位办理扣缴税款手续,并按规定比例付给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