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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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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合同[1]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权的第三方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2.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1]

质押合同由序文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序文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签订合同的目的。

正文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件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权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办法;术语解释;其他。

对其中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在此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4.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质押的金额是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对于以往的债务,不需要约定支付方式;对于因借贷、预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则需要由当事人约定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次数等。

5.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包括专利年费由谁交纳;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6.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出质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3.专利权厉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2]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11.违约及索赔;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4.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3]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将共有的专利权出质。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并交纳登记费:(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审查下列内容:(1)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2)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5.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

1.主体资格

共有专利权需要权利人共同认可,如果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认可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状态

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认真核对出质人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信息,尤其是专利权人的变更信息和专利权的有效性信息。

3.质物

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存在不确定性,不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此签订质押合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

4.登记

因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属性

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因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6.限制

签订质押合同时,一般应当约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物。

6.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延期和解除[3]

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延期手续。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7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7.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注销[3]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登记生效以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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